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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上海市水务工程文明工地管理与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水务工程文明施工,规范文明工地管理,推动本市水务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持续发展,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根据《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基地)管理规定》(沪建建(2003)89号)精神和有关管理块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务工程项目的文明工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机构)
市水务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领导水务工程文明施工和文明工地管理与评选工作,由局建设管理处、安全服务处、宣传处等有关部门组成评查组,负责检查、评选等日常管理工作。办公设在局建设管理处。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建设(代建制)单位应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应机构,明确责任人员,组织开展文明工地文明创建活动。应根据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文明工地创建计划、目标和措施,落实好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定期对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按季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局建设管理处备案。并做好所属项目(标段)的文明工地申报推荐工作,以及不符合申报范围的项目(标段)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和文明工地创建工作。
(二)监理单位应结合所监理项目特点制定具体计划,明确责任人员,强化监理行为,督促施工单位规范操作文明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存在隐患或不规范操作的,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三)施工单位对所承建项目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工地现场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应结合项目特点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和责任制,制定文明工地创建计划和文明施工具体措施,落实文明施工所需经费,积极改善和提高生产和生活条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宣传教育,加强自查自纠,确保制度措施落实到实处,并积累齐全的管理资料。
第五条(申报要求和程序)
(一)局属建设(代建制)施工单位管理或承接的自来水、排水、水利项目,均应参加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并欢迎行业内的自来水、排水、水利项目参加水务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二)水务工程文明工地申报采用市水务局文明委印制的文明工地申报表格(附样)、附创建计划一份。
(三)申报程序为工地(标段)先按要求填写申报表,由施工企业签章,送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后,报局建管处。局属建设(代建制)施工单位管理或承接的项目(标段)需申报市级或重大办文明工地,应同时报局建管处备案。
(四)申报范围及时限。工程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上、且工期满三个月以上的项目(标段);内环线以内及交通主要干道工程合同造价100万元以上、且工期满一个月以上的项目(标段)。新开项目(标段)在开工后一个月内(道路管线工程半个月内)申报;跨年度结转的工程项目(标段)在当年一季度内申报;凡逾期申报的项目(标段)不再列入当年度的文明工地推荐评比范围。
第六条(内容和条件)
(一)文明工地创建活动主要内容为综合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宣传教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和资料等七大类。
(二)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地(标段)不得推荐、评选为文明工地:
1.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恶性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3.发生火灾或治安、经济案件的; 4.发生重大管线事故的;
5.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6.因施工扰民受到举报、投诉并经查实的;7.因拖欠职工工资等原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工地未通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证的; 9.其他有关违纪违规造成一定后果的。第七条(检查要求和评分标准)
(一)检查采用施工单位自查、对口检查;建设(代建制)单位定期检查、普查;局文明工地评查组抽查、评查;局文明办组织精神文明督查员暗查等方式进行。
(二)评分标准:1.重大工程按市重大办文明工地检查评分标准;2.道路管线工程按道监办文明工地评分标准;3.其他工程按市政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
第八条(推荐要求及评选方法)
(一)局属代建制单位管理的项目(标段),在代建制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普查,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检查结果报局建管处基础上,年末提出推荐意见;期间,局评查组织抽查和评查。其他项目(标段)由建设单位根据创建条件提出推荐意见,接受局评查组的抽查和评查。
(二)局评查组根据抽查、评查和建设(代建制)单位推荐意见及日常掌握情况提出意见,提交局文明委审批。
第九条(附则)
(一)局属建设(代建制)施工单位管理或承接的工程项目,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与单位年终考核挂钩,凡未按要求开展创建活动或文明工地创建未达标的扣除相应分值;其中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项目(标段)加重扣除相应分值。对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成绩突出、社会反响好的项目(标段),建设(代建制)单位应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予以相关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表彰奖励。
(二)被查工地(标段)不得停工待查。
(三)年度文明工地在正式行文公布前十五天实行公示制。
(四)本实施细则由局文明委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