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分类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_监事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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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分类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董监事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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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4-25 13:29:23

为适应监事会当期监督要求,突出检查重点,增强监督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 重点监督企业的确定

第一条 根据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地位作用、资产规模和管理状况等,依照一定程序确定一批重点监督企业,其他为常规监督企业。第二条 重点监督企业实行动态调整。第二章 重点监督企业与常规监督企业的检查

第三条 重点监督企业与常规监督企业的日常监督和财务检查,均按照《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

第四条 对重点监督企业的集中检查在检查范围、检查力量、检查时间上予以重点保证。主要的子企业和经营实体应列入检查范围,监事会任期内至少检查一遍;集中主要力量,深入开展实地检查;每年集中检查时间不少于2个月。第五条 对常规监督企业的集中检查适当简化,充分发挥重点联系人作用,侧重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力量和工作成果。监事会任期内开展一次较为深入的集中检查。

第三章 重点监督企业与常规监督企业的年度报告

第六条 重点监督企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按照修改后的《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办法》要求撰写,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概况:简要说明企业的行业归属、主营业务、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及员工情况。

(二)经营管理评价: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分析企业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反映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情况,关注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和潜在风险。

(三)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意见:揭示涉及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及其负责人违法违规的重大问题,监事会主席认为需揭示的其他问题,以及以前年度报告反映但尚未得到落实处理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结合企业重大决策行为和经营管理改革举措实施效果,对企业领导班子作出总体评价,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评价并提出明确的奖惩、任免建议,对领导班子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应如实反映。第七条 常规监督企业的年度报告,适当简化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资产和效益的真实性、事关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任免建议,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监事会任期内按重点监督企业年度报告要求提交一份年度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试点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董事会试点企业的监督检查突出以下重点:

(一)董事会制度的建设及完善情况,关注董事会与经理层职责划分、董事会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等;

(二)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关注董事会决策行为及程序,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策情况。

第九条 建立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工作沟通制度,加强与董事会的交流,了解掌握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研究决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试点企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增加对董事会运作和董事整体履职情况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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