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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江西省“院士工作站”的建设、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和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院士工作站”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是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站)、产业园区等为主体,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科研合作项目为载体,由建站单位、院士及其专家团队共同建立的科技创新平台,对于联合开展科技攻关,促进产学研相结合,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人才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坚持以“项目为核心,实效为根本”,采取“政府推动,院士参与,市场运作,建站单位管理”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主要任务如下:
(一)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需求,联合实施科技攻关及产业化项目,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三)引进院士及其专家团队的科研成果,提高核心竞争力;
(四)指导和带动我省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技人才创新能力与水平。
第五条 申请建立“院士工作站”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站)和有关产业园区等;
(二)自身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和较先进的科研条件;
(三)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并有一定规模;
(四)有1名以上院士及其5人以上团队成员签约入站工作,并有明确的合作项目;
(五)能为院士及其专家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运行经费;
(六)配备有专(兼)职人员从事“院士工作站”的管理、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科协联合组成“江西省院士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指导“院士工作站”建设,研究部署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协,具体负责“院士工作站”的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申请和审批“院士工作站”的主要步骤是:
(一)建站单位提交建站申请报告,附《江西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协调小组审批后,统一授牌。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设立后,有关单位主要采取以
下支持和保障措施:
(一)“院士工作站”日常运行经费由建站单位负责;
(二)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建站单位20万元的启动经费支持;
(三)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将“院士工作站”建设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在有关科研课题、重大项目、创新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重点支持;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建站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配套支持,并加大对院士工作站政策扶持力度。
第九条 加强对“院士工作站”的管理与考核,确保“院士工作站”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建站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管理主体,负责制订管理细则并实施管理与服务;
(二)“院士工作站”开展有关技术合作项目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不合格者责成定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考核评估办法由协调小组另行制定;
(四)连续两年没有与院士开展项目合作的院士工作站予以摘牌。
第十条 “院士工作站”原则上以依托单位的全称(或简称)命名,称为“×××院士工作站”;情况特殊的,由“协调小组”与建站单位商定名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院士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负责
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