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部审批工作程序_医院审批工作程序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44: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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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审批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申请开办的门诊部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1、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门诊部,到拟开办地的区卫生局提交筹建申请。

2、区卫生局受理符合开办条件的申请,签署意见后,连同其申报材料提交市卫生局医政处,再由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的专家对其医疗技术资格、执业条件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内容进行评议。

3、对经医疗机构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的申请者,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核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受理申请的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单位)。

4、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者,应根据《医疗机构准入标准》进行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后,向区卫生局申请执业登记。

5、区卫生局应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对验收合格的机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单位)。

(四)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选址报告;

4、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内部医疗机构)或非在职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等(验证后交复印件);

5、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6、所在区卫生局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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