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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委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依法实施,维护和监督建委执法部门(单位)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委属各执法部门(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委法制部门是委执法监督部门,代表委对委属各执法部门(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实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第六条定期检查,是指执法监督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定期对各执法部门(单位)实施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
(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四)其他应检查内容。
第七条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安排1—2次。上级部门指定的执法检查,可随时安排。定期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报告,并将检查的结果在全委通报。
第八条经常性检查,是指执法监督部门对各执法部门(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抽查的监督方式。
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法部门(单位)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有合同工、临时工参与或从事执法,执法证件的合法、有效情况;
(三)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案卷质量情况;
(八)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情况;
(九)文明执法情况。
第九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或撤销其执法决定;
(二)执法证件失效或非法的,暂扣或没收执法证件;
(三)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不当的,纠正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四)违法法定执法程序的,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撤销;
(五)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未按要求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备,并予以通报。
(六)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部门(单位)或执法人员,应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在纠正执法行为的同时,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由执法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委领导批准,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执法监督部门应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制定措施,及时解决;或提出执法建议,向上级反映。
第十一条执法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及对问题的处理,应制作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单位)和人员。同时,留存备案,作为执法评议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委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