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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扩大内需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扩大内需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广东省扩大内需中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建„2008‟203号)、《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穗财绩„2008‟5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使用扩大内需资金的项目(包括中央资金和配套资金,下称“扩大内需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绩效评价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分级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绩效评价方式原则上按照《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下称“《办法》”)有关规定,实行自评与重点评价相结合。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实行绩效目标申报制度,按规定开展自评;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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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是项目实施要预期达到的目标以及预期实现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
各项目建设单位使用扩大内需项目资金时,必须明确资金预期达到的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及绩效评价指标,并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绩效目标填报和评价指标选取应坚持加强管理、特事特办、快速实施、确保效益的原则。
绩效目标申报表报经项目主管或安排部门审核汇总后(下称“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门。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作为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选取科学的评价指标
各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自评,要结合申报财政支出项目时提出的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地选取相关评价指标。评价指标除共性指标外(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还要选取反映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项目特点的个性指标,且尽可能量化,以真实反映项目绩效水平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绩效自评
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或项目结束后2个月内,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扩大内需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进行绩效自评,由主管部门审核、—2— 汇总后形成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自评材料组织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按规定批复给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可根据区、县级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自评反映的问题或执行中掌握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四)重点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视情况重点对重大项目及市级项目开展评价工作。评价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点面结合、分类分档”或其他恰当的方法,通过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的方式,组织对扩大内需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重点评价,形成重点评价报告,反馈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区、县级市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低或差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五)各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自评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本部门扩大内需项目自评工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筹划、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确保项目自评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六条
自评和重点评价的工作程序按照《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进行。
第七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分析项目评价结果,及时改进,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财政部门。
—3—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报送绩效评价的自评报告,逾期不报的,视同该项目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督促整改,纳入重点评价项目范围,并上报市政府。
第九条
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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