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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人事厅 关于2007年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经贸人事„2007‟291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人专„2006‟351号)精神,现将2007年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推荐,申报材料经市经贸委(经委)和人事部门、省直单位的经省主管厅局(省属集团公司)审核后,报送省经贸委。对市县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现职从事工程技术或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可通过其人事代理机构经市经贸委(经委)和人事部门报送省经贸委;省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现职从事工程技术或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可通过其人事代理机构直接报送省经贸委。
二、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经评审通过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受聘人员可按浙人职„1997‟174号、浙计经干„1997‟812号文规定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
三、申报对象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任职时间计算到2007年12月31日。评审范围和条件根据浙人职„1997‟174号、浙计经干„1997‟81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可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查询。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一)送审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成册,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各级各单位在推荐时,必须对送审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二)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楚,并需由单位和省级厅局(省属集团公司)或当地经贸、人事部门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送材料具体要求及样式见附件,附件所列材料样式及《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请从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下载。网址:www.daodoc.com,栏目:“专栏信息”—“人力资源管理”—“职称与专家管理”。
五、严肃申报纪律。
(一)申报参加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在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六、各单位要组织好对申报对象的评议工作,在听取同行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后,将考核意见详细填入《推荐评审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各级各单位要把握好考核的标准和条件,本着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衡量,保证质量。
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审结果在正式发文公布前,将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网址:www.daodoc.com)上进行公示。
八、其他。评审对象的送审程序、资格审查、结果公布、证书发放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材料报送省经贸委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评议推荐、评审费用由各市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交纳。省经贸委职改办联系电话:0571-87058265。
附件:1.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有关材料要求 2.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范围和条件
3.推荐评审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人事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有关材料要求
一、市、省直厅局(省属集团公司)需报送材料:
(一)市、省直厅局(省属集团公司)人事职改部门开具的评审委托书(企事业单位由归口主管部门统一送审,无归口主管部门的非公经济组织由人事代理机构受理开具评审报告或委托书)。
(二)《推荐评审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人员花名册》一式3份,并注明申请何专业审议组审议,材料按Excel电子报表版本打印,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评审对象送审材料:
(一)评审人员材料清单1份。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需贴照片)一式3份。
(三)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的《推荐评审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50份,材料必须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免冠白底2寸照片1张,背面写上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置于信封内贴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封面上。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六)申报对象身份证、学历证书、现任职务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荣誉证书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各2份,集体项目须提供主要贡献者依据。
(七)申报对象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如符合免试或外语审定条件的,需填报《外语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或《外语考试成绩审定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各一式3份。
(八)从事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简历2份,并加盖公章。
(九)任期考核材料(只少近三年来年度考核材料)1套。
(十)专业技术工作总结2份。
(十一)任现职以来的有关著作、论文、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成果鉴定材料等复印件1套(需复印有杂志或著作的封面、刊号、目录、所写文章)。
其中需指明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论著1篇,代表作在《综合表》及论文封面上指明。并需提供代表作原件1份。复印件7份(不需要装订)。代表作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在国家权威机关确认的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评价由高评委统一安排。
(十二)申报破格晋升人员需填写《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一式3份,市、省直单位人事职改部门需填写审核意见及说明符合哪几条破格条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三、材料装订要求
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推荐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和不便装订的书、原件以及代表作复印件外,其它材料装订成2--3册,每册分别编制目录,附在材料前面。
第一册:证书等材料; 第二册:业绩材料;
第三册:如为破格晋升人员,将《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符合相应破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所符合破格条件顺序装订成册。
装订时用A4纸规格。如第二册材料多,可按顺序分装为第二册
(一)、第二册
(二)。附件2: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范围和条件
根据浙人职„1997‟174号、浙计经干„1997‟812号、浙计经干„1998‟1303号、浙计经干„1999‟1815号等文件规定
一、评审范围
本省所属的各类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现职从事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者,可以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在浙中央部属企事业单位经中央有关部门委托,也可以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二、评审条件
(一)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评审条件
1、具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任现职期间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或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专业水平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者。
2、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组织和解决过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改项目、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以及重大引进项目的关键性问题,已被相应主管部门认可,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2)在本专业研究或开发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国家三等奖(指国家四大奖)以上或省部科技成果、科技推广、科技进步、星火奖等一等奖以上主要贡献者,或有创造性技术专著、论文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3)主持和组织过重要技术经济活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技术改造、计量、标准、科技情报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科技管理中具有独到见解或论述,经实践获得显著成效者。
3、在工作中指导过或能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工程师的工作,或已培养、指导过研究生者。
4、学术论文要求:在科研设计院所、企业技术设计研究部门工作的申报对象,必须有至少1篇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性刊物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著作);在企业生产一线的申报对象,必须有至少1篇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并收入论文集)的学术论文,或至少1篇高新技术项目、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工艺突破的专题研究报告。
(三)资历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含)以上。
(四)考核要求
高级工程师任期(至少近三年)业绩考核合格(含)以上。
(五)破格晋升条件
为培养选拔中青年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对符合其他评审申报条件,并在工作业绩方面表现突出,年龄在40周岁以下,实际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不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提前一年推荐评审;若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1、在本专业研究或开发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科技成果一等奖或国家三等以上奖(指国家四大奖)的主要技术贡献者。
2、组织实施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主要技术贡献者。
3、组织实施对我省工业经济发展、企业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技术贡献者。
4、组织实施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贡献者。
(六)外语要求(根据浙人专„2007‟80号文件规定)
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B级考试,对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对达到省定标准分数线的,在两年内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于参加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二)年满50周岁。
(三)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四)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五)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六)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七)通过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八)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九)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十)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十一)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十二)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长期在野外从事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建筑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上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4、在企业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龄偏大、工作业绩确实突出,当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不合格者,经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和省人事厅审定同意的,允许参加当年度评审。
5、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七)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根据浙人专„2006‟5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1、年龄在50周岁以下,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2006年底前取得的《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Windows 2000/xp & office)》,在2007年底前仍可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职务的依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一)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留学回国人员;
(三)转评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五)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六)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七)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八)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九)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