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执行难”特征的分析(定稿)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执行难分析”。
当前“执行难” 原因及对策的分析
查跃进二OO九年七月一日
张
亮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
查跃进,男,1965年生,现任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工作单位:铜陵市狮子山区法院
张亮,男,1973年生,现任执行局助理执行员。
工作单位:铜陵市狮子山区法院
当前“执行难” 原因及对策的分析
论文提要
近年来,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相比,民事事执行工作一直不尽如人意,成为制约法院科学发展的突出突出问题之一。虽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执行程序之规定,执行联动机制和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相继建立和开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之压力,但“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本文拟对“执行难”的特征、原因及其对策进行初浅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改善“执行难”、促进民事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有所裨益。
(全文4081字)
以下正文:
一、当前“执行难”特征的分析
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的表现形式和特征,“执行难”现象也不例外。概而言之,“执行难”则主要有以下几点表现形式和特征:
(一)被执行人难找。随着社会管理的开放、市场经济的建立、住房体制的改革以及房屋出租管理制度的缺位,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享有充分的迁徙自由,其经常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不断变化已成为社会常态;对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而言,由于登记制度尤其是监管、注销、清算制度的不健全,其有名无实、有厂(公司)无人也非常普遍。一旦上述公民、经济组织未主动履行义务并被立案执行,法院便很难寻找到该被执行人,客观上加剧了“执行难”。
(二)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由于法制意识的淡薄和诚信意识的丧失,往往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债务的目的,造成法院难以调查核实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执行权的有限性和财产登记制度的不科学,则是被执行人财
产难以查证的另一重要方面。
(三)协助执行人难求。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有些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人为地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甚至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四)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可供执行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变现受到诸多限制,许多案件因此无法执行到位。
二、“执行难”原因的分析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执行工作的实践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立法不完善。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的执行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形成一套严密科学的执行法律体系。目前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宪法;二是法律;三是司法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但无论是执行立法还是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均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对一些存在的问题也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其中,有些程序设置太繁琐,不便操作,使执行人员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三)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较为严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门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局,从本地方、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违背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具体表现为一些金融部门、行政管理机关为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置法律于不顾,有义务协助而拒不协助执行。例如,一些金融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查询、冻结、划拔通知后,不如实提供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或利用执行人员办理有关签字手续的间隙扣划被执行存款偿还到期借款,或是通知被执行人转移存款;一些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对外地法院办理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要求不予协助,甚至提供伪证阻挠人民法院的执行。
(四)被执行人逃避债务和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相当一部分因被执行人在案件判决败诉或调解结案后,就外出打工,一年甚至数年不回家,有的干脆全家外出而无法执行。还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而使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执行。另一方面,有些被执行人财产仅够维护自身正常的生活和生产,根本没有多余的财产可供执行。如有些被执行人常年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职工工资亦不
能正常发放等。
(五)执行工作自身的原因。一是缺乏统一指挥、协调的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目前,法院执行机构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执行机构缺乏统一的指挥,力量分散。尽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辖区内的执行工作,但由于各地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地方管理,高级法院仅限于对辖区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和协调,统一管理形同虚设。未能有效发挥法院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解决“执行难”的整体优势。二是审判和执行脱节。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衔接得不好,审判对执行的支持不够。审判的结果往往是执行的依据,如果执行依据的质量不高,就会给执行工作造成先天性的缺陷。如有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成为被执行人抗辩的理由并拒不配合执行。三是执行工作不够规范。与审判工作相比,民诉法对执行工作的具体操作和期间的要求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对被执行人采取什么措施均由执行人员自由裁量决定。四是执行方式落后。执行人员包揽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调查取证、可供执行财产的查找和对财产的实际执行,未能形成权责分明的制衡体系。五是目前目前执行队伍素质和执行水平不高,执行力量不足,装备落后,是局限法院扩大执行范围和加强执行力度的重要原因,阻挠了法院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和建议
执行难已经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痼疾,依法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义不容辞,但纵观执行难的现状和形成原因,仅仅依靠法院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各方参与、综合治理、齐心协力、并肩作战、共同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据此特提出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和建议如下:
(一)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断完善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文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了指导,明确指出党委、人大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另外,人民法院要重视争取政府的支持和各部门的配合,建立执行案件的联动机制,特别是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坚决抵制非法干扰,化解各方面不利于执行的因素。人民法院还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与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争取尽快建立特困群体执行专项救助基金制度,及时解决特因申请人因无法执行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平息纠纷,缓解执行难给法院带来的压力,减少涉执
信访,落实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和维护社会稳定。真正形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确定的“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届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二)完善执行立法,推进执行体制改革。
尽快完善执行立法,改革执行体制。将执行从现有的诉讼程序立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执行法律规范。通过独立立法,为执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满足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改革现有的执行机构设置,执行工作垂直于上级法院领导,减少地方和部门干预。
(三)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
首先,是上级法院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基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并给予及时的指导,以此提高基层法院的执行能力。其次,上级法院要及时推广各地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先进方法、经验,取长补短,改进执行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提高执行效率。
(四)加强强制执行力度。
众所周知,强制是民事执行的本质属性,当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的权益得以实现。因此,要保证执行案件及时执结,就必须加大执行力度,充分运用法律赋与的强制执行权力,对有履行能力逃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的,应及时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对暴力抗法,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应依法严惩;对有财产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及时固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提高拒不执行罪的追诉率,充分利用刑罚的威慑力改善执行环境。树立强制执行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创新和谐执行理念,降低执行对抗性。大力探讨和谐执行方式,坚持将法院主持调解和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增进当事人之间的理解与沟通,最大限度的降低执行对抗性和风险,保障案件的及时、顺利执行。
(六)规范执行程序,严格执行行为。严格规范执行程序和执行行为,完善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的程序规则,建立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权制衡机制,当事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一律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判庭审理;完善财产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健全执行程序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和分配制度,提高执行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