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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实现预期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暂行规定》(国农办„2004‟35号)及《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综„2013‟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公示制(以下简称“公示制”)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通过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布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相关内容,以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公示制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公开的原则,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应实行公示制。
第五条各级农发办事机构应指导和监督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做好各阶段项目公示工作。
第二章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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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示方式主要包括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
第七条公示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楚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排灌站和机电井管护房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
第八条项目申报公示。项目立项申报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内公示项目的建设地点及范围、规划方案、农民筹资投劳情况等内容,以广泛听取农民意见,优化项目设计,确保农民筹资投劳方案的落实,公示内容至少保留20天。同时,应通过印刷宣传资料等方式,将项目公示内容告知项目区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群众的意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项目实施公示。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法人在项目区明显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计划投资、施工单位、监理机构等内容。
第十条项目竣工公示。项目竣工并经市级农发机构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在固定建筑物上公示项目的名称、投资完成情况(包括农民筹资投劳使用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运行管护落实等内容。
第三章检查督导
第十一条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对各阶段项目公示情况进 — — 2
行检查督导,发现公示内容不当或错误的,应责令改正。接到农民群众对公示情况投诉的应在5日内进行协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报告上级农发机构。
第十二条市级农发机构应加强对公示制执行情况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13年11月18日印发—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