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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构筑项目建设平台,聚合产业优势,完善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和规范运作,现就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赣市府发[2009]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今年我县建设标准厂房的目标任务确定为120000平方米。其中,县直单位建设标准厂房任务50000平方米、盘活现有企业闲置存量土地建设标准厂房20000平方米、引进社会力量建设标准厂房50000平方米。
二、建设模式
标准厂房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园区土地建设标准厂房;鼓励用地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标准厂房建设。所建的标准厂房可按工业企业自建厂房的政策,予以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厂房房产证,既可出租,也可转让。工业标准厂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按工业企业的方式办理。
三、建设原则
1.合理布局原则。标准厂房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与园区建设、生态建设等规划相衔接。布局选址充分考虑园区产业聚集。
2.集约高效原则。鼓励建设多层厂房,轻工企业建设四层以上厂房。
3.功能配套原则。标准厂房的单体结构设计应与园区产业布局相适应。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应满足入驻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四、集中建设地点
1.红金工业区集中在二期。即在赣县特殊学校北侧划出40亩,在赣州晶泰锂业北侧划出50亩,共计90亩,用于建设标准厂房。
2.洋塘工业区集中在洋塘窑前段,即在谱赛科新大门对面划出80亩,用于建设标准厂房。
五、优惠政策
1.在政府规划的建设标准厂房范围内的道路、排水、排污、绿化、亮化等市政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挂牌出让。
2.凡进入工业园区按规划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标准厂房出租或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税收及附加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8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3.凡进入工业园区按规划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土地、房屋转让出租权。
4.凡在工业园区内按规划建好的标准厂房,从2009年起,对外出租且经有关部门核实的,按出租实际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元补助;未出租或出售(转让的,由财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元补助,补助累
计期限为三年。三年后仍未出租的,按照自愿的原则,依法按成本价加上银行同期利率利息协商收购。
5.凡在工业园区内按规划建好的标准厂房,投资者在不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可自行出租给任何承租人,需政府推介出租的,县政府将统一列入县里的招商引资项目对外推介,促其尽早租出,发挥效益。
6.厂房报建只需盖县建设局、消防大队和工业园管委会的公章,有关单位不得收取业主(含外商投资企业任何费用,但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7.厂房办理房屋产权证只收工本费。
8.厂房建设期间的放线、质检、监理由县建设局负责,费用按1元/㎡的标准收取。
9.厂房建筑营业税及以后出租所涉及的有关税收全额奖励给出资方。10.单位出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在公务员津补贴全部到位之前,所获租金收入可用于津补贴的统发及弥补单位公务费用的不足;个人出资建设标准厂房的由出资个人自行分红。
11.施工用水、用电分别由县自来水公司、县供电公司接通至标准厂房施工现场。
六、具体要求
1.加快进度。(1县建设局必须在5月30日前拿出红金工业区标准厂房建设平面图、效果图,6月30日前须完成钻探,拿出施工图,进行招投标;红金工业区标准厂房必须在7月20日前开工建设,12月20日前竣工。(2洋塘工业区标准厂房必须在9月1日前开工建设。
2.统一规划管理。标准厂房、综合楼、集体宿舍统一由县建设局规划、设计,标准厂房统一建4层,综合楼统一建4-5层,集体宿舍统一建6层。由红金工业区、洋塘工业区负责实施、管理。
3.单位认购。将50000平方米标准厂房目标任务分解到县直单位(详见附件,由责任单位在规划区内自行认购,建设任务既可单位自筹资金建设,也可鼓励干部、职工集资建设或动员社会资金建设。
中共赣县县委 赣县人民政府 2009年5月26日
(此件发至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全面提高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提升园区承载能力,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做大做强四大支柱产业,现就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以工业园区为主战场,着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筑中小企业投资创业和承接产业转移的有效载体,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建设目标
从现在起至2011年底,在东区白石路两侧和西区电子器件产业基地内建成高标准厂房25万平方米及配套设施10万平方米。分两期建成,其中一期建设任务为8万平方米厂房及3万平方米的配套设施,于2010年2月底前完成;二期建设任务17万平方米厂房及7万平方米的配套设施,于2011年底前完成。
三、基本原则
(一合理规划原则。标准厂房规划按照“企业集中、要素集聚、产业集群、土地集约”的总体要求,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符合产业定位和功能规划要求。
(二集约用地原则。标准厂房建设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除有特殊要求的产业采用单层外,一般应为3层以上。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并适宜进标准厂房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经营场地应通过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的方式解决。
(三产业集聚原则。标准厂房要根据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与园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以利于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
(四功能配套原则。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需要。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进区企业共享的职工生活配套设施和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五市场化运作原则。标准厂房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并采用建、租、售相结合的运作模式。标准厂房建成后,要及时建立管理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生活后勤等方面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对产业集聚度较高、规模较大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应引导管理运营机构建立健全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代理、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劳动用工、职工培训、安全生产及技术开发、产品检测等方面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六规范建设原则。标准厂房建设应明确投资主体,按规划组织实施,完备相关手续,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四、建设要求
(一标准厂房建设区域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划定,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单独设生产区、生活区(配套购物、休闲及娱乐功能,投资主体可按规划设计投资单栋或多栋厂房、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0平方米。
(二标准厂房项目规划建设主要控制指标为容积率最低达到1.2,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生产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项目用地比重不超过7%,绿地率在35%以上,相关配套功能必须完善。
(三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含电子元器件企业设计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鼓励建高层厂房,厂房建设一般最低不少于3层,每层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宿舍及办公楼建设不低于5层。单体厂房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五、优惠政策(一土地政策
1、土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并依法办理工业用地手续。
2、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三通一平”工业用地执行国家规定5.6万元/亩的最低标准(含土地办证费挂牌公开出让。
3、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3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3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4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6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5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5.6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
(二税费政策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县以下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厂区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县政府承担。
2、投资者自标准厂房建成(限一个年度内建成对外出租之日起五年内给予税收优惠。前三年对外出租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按80%、60%、40%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3、标准厂房五年内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按不低于8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4、以上税收先征收,然后根据现有财政结算体制在本年度12月15日前报政府研究,次年1月15日前兑现奖励,用于投资者扩大再生产。
(三扶持政策
1、标准厂房建设竣工(必须是厂房主体、水电工程、地面硬化等按合同100%完成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3年内,厂房若未租出或售出,由县财政按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对投资者进行补贴。
2、凡按规划新建的标准厂房,不论投资主体是谁,一律优先供地、优先审批。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3、对符合规划、环保、能耗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工业企业承租由政府部门确认的园区标准厂房,按承租者实际租用生产厂房面积给予每月1元/平方米的财政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
4、融化金融扶持。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标准厂房建设信贷模式,加大对标准厂房信贷扶持。
(四其它规定
1、标准厂房建设纳入招商引资考核范畴,可顶抵单位当年度的招商引资任务。
2、标准厂房建设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项目审批规定期限内建成竣工。超过规定时间半年以上未开工或未竣工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两年仍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使用权由县政府无偿收回。
3、标准厂房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由县发改委负责立项或备案,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报批及为投资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最迟在签订投资协议2个月内为投资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县建设局协助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规划设计及建设工作,房管局负责为投资者办理房屋产权证。
4、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通过协议方式与建设标准厂房的投资者就有关建设事项、政策优惠、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并监督项目实施。
5、园区范围内目前已签约并供地但无实际项目的,由投资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与工业园区管委会重新签订标准厂房建设合同,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其它
(一)本意见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二 OO 九年五月二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7〕325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重 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4 号)和《重 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办发〔2006〕162 号)同时废止。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根据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标准厂房含义 本文所指标准厂房是指在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统一规划建设,6 用于出租或出售,达到建筑规模要求的通用工业厂房。标准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能省地 的特征。
二、项目立项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鼓励类项目,按“节能省地型建筑开发 项目”类别或“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类别立项。
三、认定标准 标准厂房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发业主:原则上应为工业园区投资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和具有房地产开发四级以上资质的各类开 发企业。
(二)建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5 万平方米,楼层不少于两层。
(三)容积率:“一圈”内主城区不低于 1.2,其他区县不低于 1.0;“两翼”区县(自治县)不低于 0.8; 总体不超过 3.0。
(四)控制指标:绿化率不超过 30%;建筑密度不低于 45%;生活配套设施不超过 7%。
(五)用途: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自用面积少于 30%。
(六)销售限
价:项目单独核算,确定最高限价,税前利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 10%(政策性减免、返还和 奖励除外)。
四、确认程序
(一)由开发业主在项目立项阶段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初步审核,同意后报市园区办审核。市园区办向审核合格的业主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
(二)标准厂房项目主体工程完成 30%后,由市园区办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建委 等有关部门按照认定标准,根据开发业主提供的基础材料,结合现场查勘情况,对项目进行正式审核。正 式审核合格后,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
五、扶持政策
(一)标准厂房项目属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标准厂房项目的用地应优先保证,其建设用地主要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也可采用农村建设用 地流转集中取得。
(三)标准厂房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件,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等方式,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 序及手续。
(四)允许标准厂房在地面工程实施前,并在销售限价范围内提前预售,市国土房管部门要给予支持。
(五)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缓缴,取得《标 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后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全额免收。
(六)标准厂房项目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 书》后,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直接返还开发业主。
(七)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出 售时,免征开发业主(卖方)和入驻企业(买方)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契税和交易契 税。
(八)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第一次交易出售时应缴纳的 7 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月全额返还;出租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所获取的租金收 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年全额返还。
(九)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返还开发业主。
(十)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鼓励类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率 15%的优惠政策。
(十一)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提供土地和厂房按揭。
六、管理监控
(一)严禁标准厂房建设中出现以下行为: 1.开发业主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后一年期满未开工和开工后两年期满未竣工; 2.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厂房认定的基本要求; 3.销售价格超过最高限价; 4.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用于居住、办公、商务、仓储等;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标准厂房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发现以上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开发业主 予以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业主,由市园区办会同有关部门取消《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终止优惠 政策,收回政策性收入。
(三)凡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未开工的,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园区办负责解释。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