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_公司科技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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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科/3)542-2014

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公司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科技奖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公司生产建设、改革发展密切结合。

第三条

公司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的公司科技奖推荐、评审、授奖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公司科技奖的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发明奖候选人应为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工人技术创新类项目候选人应为工人身份;重大工程类项目不设个人奖励候选人。

(三)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候选人应为在技术标准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标准起草人。

(四)专利奖候选人应为对推动技术(设计)创新及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第六条

公司科技奖的候选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发明奖不设奖励候选单位;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在项目的研究、开发、设备研制、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三)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候选单位应在技术标准研究、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标准项目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四)专利奖候选单位应为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或在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等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专利权人。

第七条

公司科技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技术发明奖只授予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特等奖项目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则上一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如确属联合攻关、多方协作的科技成果,可在项目推荐阶段,申请适用授奖单位数或授奖人数的特殊限额,并与项目推荐材料一同提交;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审核后报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批准。特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30个,授奖人数不超过50人;

(三)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三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四)专利奖仅授予获奖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或设计

人,各等级单项获奖专利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不限。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八条

公司技术发明奖评定标准如下: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

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项目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主要技术创新点获得相应的专利授权,市场竞争力强,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关键技术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新技术集成类

项目采用新技术并完成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采用新技术并完成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采用新技术并完成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满足实用化要求,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

力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类

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较大技术难度,或推广应用面占公司系统可推广应用面的比例高,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或推广应用面占公司系统可推广应用面的比例较高,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技术水平接近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或推广应用面占公司系统可推广应用面有一定的比例,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类

项目科技创新程度很高或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高或具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科技创新程度较高或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程度或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满足实用化要求或具有较大的推

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重大工程类

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工程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工程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具有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创新,工程复杂、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工程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具有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经济技术与管理类

项目技术创新程度很高或研究难度很大,技术理论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高,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安全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技术创新程度高或研究难度大,技术理论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实用化程度高,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安全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和研究难度,技术理论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安全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起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七)工人技术创新类

项目关键技术有重大进步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改进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主要技术创新点获得相应的专利授权,解决的生产一线实际问题难度大,市场竞争力强,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关键技术有较大进步,改进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领先水平,解决的生产一线实际问题难度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关键技术有一定进步,有一定改进难度,总体技术水

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解决的生产一线实际问题有一定难度,市场竞争力较强,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公司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定标准如下:

(一)国家标准类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项目难度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高,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明显,项目难度较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较高,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项目有一定难度,标准文本编写规范,标准实施后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行业标准类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项目难度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高,近期内有提升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必要性,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

效益,对促进电力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明显,项目难度较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较高,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项目有一定难度,标准文本编写规范,标准实施后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行业技术发展具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企业标准类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标准中包含公司核心技术专利,创新性突出,项目难度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高,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支撑公司和电网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标准中包含公司专利,创新性明显,项目难度较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较高,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支撑公司和电网发展具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项目有一定难度,标准文本编写规范,标准实施后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支撑公司和电网发展具有一定

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国际标准类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创新性突出,项目难度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高,标准工作组召集人为公司系统内单位人员,标准实施后对提高公司的国际影响力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明显,项目难度较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较高,标准工作组召集人为公司系统内单位人员,标准实施后对提高公司的国际影响力具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项目有一定难度,标准文本编写规范,标准工作组召集人为公司系统内单位人员,标准实施后对提高公司的国际影响力具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

公司专利奖评定标准如下: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类

专利文件技术描述非常清晰,技术方案新颖、结构完整,内容描述用语清楚、准确、无歧义,逻辑性强,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建立保护机制或许可、诉讼等成效显著,涉及标准类专利对形成国际或国家标准发挥巨大作用的;且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其技术创新性非常突出的,或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

新,形成了产业主导技术或知名产品的,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显著增加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的,或解决了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专利文件技术描述清晰,技术方案结构完整,内容描述用语较为清楚、准确、无歧义,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建立保护机制或许可、诉讼等成效明显,涉及标准类专利对形成国际或国家标准发挥突出作用的;且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较大发明创造,其技术创新性突出的,或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做出较大技术创新,形成了技术和产品的,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增加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的,或解决了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专利文件技术描述较为清晰,技术方案结构较为完整,实施后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建立保护机制或许可、诉讼等成效明显,涉及标准类专利对形成国际或国家标准发挥一定作用的;且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一定发明创造,其技术创新性较为突出的,或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做出一定技术创新的,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增加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的,或解决了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外观设计专利类

该专利是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适于工业应用并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功能和造型充分协调,设计新颖,引人注目,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材料选用科学,节省资源和能源,符合环保要求,实施后符合市场需求,市场生命周期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该专利是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适于工业应用并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功能和造型较为协调,设计新颖,引人注目,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材料选用科学,节省资源和能源,符合环保要求,实施后符合市场需求,市场生命周期长,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该专利是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适于工业应用并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功能和造型较为协调,设计新颖,引人注目,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材料选用科学,节省资源和能源,符合环保要求,实施后符合市场需求,市场生命周期长,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

公司科技奖候选项目中,达到公司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奖条件,且原始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

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经济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技术发明,可评为特等奖;达到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奖条件,且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对推动产业科技进步有深远意义、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是公司科技奖的最高评审机构,负责公司科技奖励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专家评审组的初步评审结果;

(二)对公司科技奖励工作进行指导;

(三)对公司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研究、解决公司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下设公司科技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从公司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择,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成员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科技奖的初步评审(网络初评、会议初评)工作;

(二)向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提出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对公司科技奖初步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是公司科技奖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公司科学技术奖励规划、计划;

(二)负责公司科技奖评审和日常工作;

(三)提出专家组成员建议,报分管领导审定;

(四)组织公司科技奖推荐、评审、异议处理、授奖等活动。

第五章 推 荐

第十六条

推荐公司科技奖的候选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技术发明奖

1.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2.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该项技术发明的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3.该项技术发明成果经实施应用1年以上,并创造了显著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二)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

1.项目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创新,有相当的技术难度,解决了公司和电力工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2.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可提高公司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公司和电力工业发展具有很大推进作用。

3.项目经过1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公司发展和电力安全生产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公司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

1.国家标准项目、行业标准项目和企业标准项目应为公司或公司系统内单位主导起草,实施1年以上;企业标准项目应在上级标准化管理机构备案。

2.国际标准项目应为公司或公司系统内单位主导起草,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或由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1年以上。

(四)公司专利奖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在规定日期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国外(或地区)法定专利审查组织机构授权的有效,授权的时间以专利公告日为准。

第十七条

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根据各推荐单位前三年申报和获奖情况下达限额指标,各推荐单位在当年下达的限额数内进行推荐。获得公司管理咨询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咨询项目可由国网研究室按推荐名额申报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

公司科技奖推荐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多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由公司系统内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系统外单位合作研究的成果,由系统内第一完成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第十九条

推荐公司科技奖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提交全部推荐材料。证明或者评价材料应为中文;如为外文,需提供中文译本。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应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由候选人、候选单位在推荐书的相应位置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原则上应与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论文、论著等)、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软科

学成果评审证明、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排序一致。如有特殊变动应详细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前三位完成人应是项目关键技术创新的主要贡献者,其创造性贡献应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其投入该项技术研发工作中的工作量应占本人同期工作总量的50%以上。

公司科技奖推荐项目,前三位完成人中至少两位应为一线人员,完成人中三分之二及以上应为一线人员。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以下方面的审查:

(一)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和预审单内容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奖励范围、推荐条件、推荐程序、推荐渠道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申报项目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

(三)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产权争议;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异议;

(五)主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创新点对应。

第二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公司科技奖评审。

第二十四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公司科技奖不同奖项的评审。

已推荐过,并经评审获奖或未获奖(包括题目不同、内容相似)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再次推荐原奖项。如果在以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并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

对各类修订标准和标准级别或性质变化的标准,如原标准已获公司及以上等级标准奖励,原则上不能再次推荐公司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二十五条

各推荐单位应在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等,择优推荐,并客观地写明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第六章 评 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科技奖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家组网络初评、专家组会议初评、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审定四个环节。

第二十七条

形式审查环节主要工作如下:

(一)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负责组织开展推荐材料形式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合格的,不提交评审;

(二)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国网科技部(国网

智能部)按奖励类别、学科、专业分类登记,并进行受理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提交专家组进行初步评审;

(三)推荐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司管理咨询优秀成果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直接进入专家组会议初评。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网络初评环节主要工作如下:

(一)专家组各评审专家以网络评审方式审阅参评项目资料,形成主审专家意见,进行初步评分。

(二)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根据专家组网络初评分值、排序确定参加专家组会议初评项目。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会议初评环节主要工作如下:

(一)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组织评审答辩会,专家组听取各项目情况汇报和主审专家介绍,必要时可对参评项目进行质询;

(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评审提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建议授奖项目,推荐特等奖;

(三)对所有参评项目填写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第三十条

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审定环节主要工作如下:

(一)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以会议方式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二)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评审工作主要内容: 1.听取专家组建议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情况介绍; 2.确定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核准二等奖、三等奖项目;

3.复评裁定对获奖项目的异议。

(三)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有权否决专家组的评审结果。第三十一条

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会议和专家组会议评审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会议表决或投票结果有效。

公司科技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或专家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有效;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或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效。

第三十二条

公司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公司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不得参加本单位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成员、专家组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七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科技奖励工作接受公众的监督。公司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形式审查合格的受理项目名单和公司科技奖评审结果在公司网站公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司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公布之日起10日内或拟授奖项目公

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提出;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提供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提供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匿名书面异议不予受理。异议者姓名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七条

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根据提供的材料裁定异议是否成立、是实质性异议或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和涉及跨单位的非实质性异议由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方法如下:

(一)实质性异议由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审核。必要时,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二)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审核;

(三)涉及跨单位的非实质性异议由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办法同本条第(一)款。

第三十九条

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向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复评裁定,并将裁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四十条

异议自公司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复评;本年度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下一年度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八章 授 奖

第四十一条

经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做出的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包括对本年度异议的复评裁定)报公司批准后发布奖励通报。

第四十二条

公司科技奖由公司向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颁

发证书。公司科技奖励证书加盖“国家电网公司”公章和“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

公司科技奖按照奖励类别和获奖等级颁发奖金(以下奖金数额均为税前金额)。

(一)公司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16万元,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1万元;

(二)公司专利奖、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

第四十四条

对于获奖个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相关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罚则及撤销

第四十五条

推荐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公司科技奖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

第四十六条

参与公司奖励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网科技部(国网智

能部)报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一)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

(二)获奖专利的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电网科〔2008〕1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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