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汤镇人民政府实施《宁乡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细则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灰汤镇人民政府实施
《宁乡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城市,根据《宁乡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内的镇区是指镇区规划内的建成区。在建成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镇区镇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归口管理、以块为主、条管块包,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自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加强了对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实行镇容环境卫生工作承包责任制,提高镇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逐步改善其劳动条件和待遇。
第五条 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由镇城管办公室统一负责,政府其他办公室及各下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管理职权,履行所担负的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城管办公室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城管制服,并出示县城管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任,都应当尊重镇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服从镇城管办公室的管理,不得妨碍、阻挠镇城管中队人员执行公务。第八条 镇容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管理,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拒交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第二章
镇容环境卫生职责
第九条 镇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镇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各单位、门店及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条 建(构)筑物、设施、场所、门店的所有权人(单位)是镇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单位),各镇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负责的责任区认定如下:
(1)镇区主干道、街道、公共广场及农贸市场内
人行道由镇城管办公室及其下属的环卫人员负责;
(2)镇政府机关、各企事单位的管理区域由各单
位自行负责;
(3)电力疗养院、职工疗养院所有管理、经营范
围内的区域由电力疗养院、职工疗养院自行负责;
(4)镇区内所有门店门前的走道、人行道、绿化
带及空旷地由各门店负责;
(5)车站停车场内的卫生由车站及各车主负责;(6)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方车辆由建设单
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镇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1)保持镇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
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2)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
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3)保持责任区内公共设施、设备及绿化带完
整、整洁,无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和设备、攀折树木、刻画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擅自占用绿化带、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带等行为。
责任人不能及时履行上述责任的,应当委托镇城管办公室及其下属环卫人员或者他人代为履行。
第三章
镇容管理
第十二条
镇区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宁乡县城市容貌规定》。临街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和完好。对影响镇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违章建筑等,相关单
位应但及时休整、改造或拆除。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镇容观瞻的物品。
凡道路两旁经批准设立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等设施应当完好、美观、整洁,已破损的应及时更换或者维修。第十三条
街道两旁的门店应当维护好门前镇容镇貌。保持门前立体整洁,严禁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货物)、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停车辆(所有车辆必须靠边有序停放)、擅自改动或破坏路政及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所有货物应当摆放在门店内,严禁倚门设摊、占道经营。
第十四条
街道两旁和公共设施的绿化带,其责任人应当按时培育管理,保持整洁美观。严禁随意披砍街道树木、枝叶和占用或毁坏绿化带。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镇区内河、溪(渠)的水面或水面上空兴建永久或临时性建(构)筑物,已经修建了的应当予以拆除,凡未经批准修建的应当限期拆除。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张贴栏、广告栏(牌)、宣传栏(画)、画廊、标语牌、招牌、路牌、橱窗、横幅等,应当符合镇区容貌标准,并定期清洗、油饰,陈旧、残破或者内容过时的,应当及时更换、维修或者拆除。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必须到镇城管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新置的门前横向广告牌规定高度为一米。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镇区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树干和电线杆上刻画、涂写、悬挂或张贴宣传品。
第十八条
镇区道路、路沿石和路面上各类井盖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塌陷或者破损的,由责任单位及时维修、更新。
道路标线、护栏、路灯等公共设施,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设施破损的及时维修、更新。主要街道和广场应当统一安装路灯。
第十九条
禁止各类车辆带泥进入镇区主要干道,在主要干道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流体、散装货物以及垃圾、渣土、粪便的装运设备应当完好,装载适度,并做好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撒漏飞扬。
第二十条
镇区内的车辆必须按章、慢速行驶;需要停靠时,必须靠边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靠、阻碍交通。
营运客车、中巴车、面包车必须在车站处上下旅客,营运车辆不允许在镇区主干道上下旅客。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占用镇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非永久性设施的,必须到镇城管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并保持整洁,接受镇城管中队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道、桥梁、公共广场、绿化带等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算命等活动。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占用公共场所进行促销、兜售、表演、揽工等活动的,必须到镇城管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而后只能在划定的区域、时间内进行活动,活动结束后必须清理好现场,保持该区域的整洁,不得影响该区域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 镇区居民每户必须准备一个垃圾桶,对自家及门前的垃圾用桶盛放;垃圾污物必须倒入垃圾池或规定的垃圾堆放点;严禁在街道、人行道上洗车,各洗车场所必须有合乎规定的泥沙沉淀池,不得将污水直接向下水道或路面排放。第二十五条 镇区居民门前垃圾桶内垃圾,环卫人员每日清扫街道卫生时应当予以清运;垃圾池和指定垃圾堆放点内的垃圾,镇城管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环卫人员予以清运。
环卫人员清扫、清运垃圾为有偿服务,镇城管办公室应当对镇区街道的门店、住户收取一定的环卫费用,各门店、住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临街单位、门店、住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负责自己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容貌秩序,有权对责任范围内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对劝阻或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
告镇城管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由以下行为:
(1)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槟榔渣等食物残渣;(2)随地便溺;
(3)乱扔烟头、果皮、纸屑、食品饮料包装等废
弃物;
(4)乱倒垃圾、粪便、废油和污水;(5)乱扔动物尸体;
(6)送殡时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币;
第二十八条 架设电杆、维修道路、修整树木花草、疏浚沟渠、维修或铺设管网和管道等,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保持清洁;需要恢复原状的,必须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镇区临街拆、建施工工地应当按标准围挡施工。禁止在围挡外堆放材料、机具和建筑渣土;车辆出入工地不得污染道路;严禁将建筑垃圾、工程余土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泥浆水不得向路面排放,排入地下水道的应当先经过沉淀,但凡泥浆水排放处理不当造成地下水道淤塞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疏通。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三十条 镇区建筑渣土处置必须严格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镇城管办公室和镇城建开发办公室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并按规定的路线运输渣土、砂石,渣土必须按指定的场地消纳。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置建筑垃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弃
物混入建筑垃圾;
(2)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3)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
有毒有害垃圾;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
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5)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6)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建筑
垃圾;
(7)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8)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
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9)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镇区内擅自设置牲畜屠宰点,严禁向河、溪(渠)以及其他水域倾倒垃圾和排放有害废水。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镇区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
公共厕所、公共垃圾池、垃圾处置场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镇区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由镇城管办公室组织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镇区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区使用性质。因建筑需要拆除的,必须由建设单位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镇城管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的,镇城建开发办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未经镇城管办公室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和设置有损镇容环境卫生的经营站(点)。
第六章
处罚措施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城管办公室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1)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槟榔渣、便溺的,乱
扔果皮、纸屑、饭盒、烟头等废弃物,每次处10元罚款,对拒不清除态度恶劣的处50
元罚款;
(2)在镇区主要干道送殡时,送殡者沿途燃放鞭
炮、丢撒冥币产生纸屑影响环境卫生的,每次处5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树干和电线杆
上涂写、刻画,以及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等的,每次处10以上100以下罚款;(4)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油、污水的,每次处1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数量超过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处1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5)运输流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尘物飞扬、污染道路,影响环境卫生的,每次处1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6)乱扔动物尸体的处100以上1000以下罚款;(7)临街建筑工地不围栏施工或者竣工后不及
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镇容和环境卫生的,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8)对在镇区街道乱停乱放车辆的,处50以下
200以上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城管办
公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其经营工具和货物1——7天,并处以20以上200以下罚款。
(1)在镇区街道上私自摆摊设点的;
(2)门店将货物摆出,倚门设摊、占道经营的;(3)沿途叫卖,产生塑料袋、果皮等废弃物影响
镇容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城管办公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1)未经镇城管办公室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
告,影响镇容的;
(2)未经镇城管办公室批准,擅自在街道两旁和
公共场地堆放饮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镇容的;
(3)未经批准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
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点不符合规定,由镇城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镇人民政府批准,由镇城管办公室或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镇城管办公室会同
镇城建开发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家相关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镇城管办公室令其恢复原状,并处100以上1000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侮辱、殴打镇城管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诉讼。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本细则的罚则中未明确规定处罚的,由镇城管办公室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经灰汤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由灰汤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00八年四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