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推动高质量发展统计局”。
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公示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行为、履行告知义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前公示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包括投资项目审批立项、核准立项、备案立项事项。
第三条本局实施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公示(下称“审批前公示”),但依法不得公示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审批前公示,是指本局在受理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作出项目立项审批决定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项目立项审批相关信息向公众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审批前公示应当公开、及时,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条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受理(预审合格)后即进行公示。审批前公示采取网站专栏公示方式,即在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网站(http://sg.shunde.gov.cn)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 1
处)网站,开辟“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公示”专栏登载公示内容。
审批前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自网站登载发布之日计算。
第六条审批前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审批的基本内容:项目申报单位及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及建设期限、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二)负责审批项目立项的业务科(股)室名称(下称“业务科(股)室”)、联系电话、邮政地点和电子信箱;
(三)公示发布的日期;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公示文书中应注明公示期限(三个工作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立项审批内容直接涉及自身重大利益或者自身与申请人重大利益的,可依法向我局或镇(街道)经济促进局书面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也可对项目立项审批内容提出其他意见建议。
第七条审批前公示由业务科(股)室负责。业务科(股)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拟定公示文书,交由区局信息科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信息公示范围:项目立项由区局审批的,其信息公示由区局负责;项目立项由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审批的,其信息公示由镇(街道)经济促进局负责。
对未经公示的项目立项审批决定,不得提交局分管领导签发。
第八条业务科(股)室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提出的陈述、申辩以及其他意见并及时处理;对于申请听证的,经审查确实直接涉及行政审批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业务科(股)室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会同相关单位依法组织听证。
第九条业务科(股)室提请局分管领导签发项目立项审批决定时应当同时书面说明审批前公示情况,包括是否进行了公示及公示后意见反馈处理等。
第十条业务科(股)室经办人和业务科长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前公示或公示后未及时处理的,按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