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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考试试题答案》A/B/C卷子答案
A卷:
一、1B2C3B4B5A6B7A8B9A10B
二、1469错,其余对
三、1、答:
(一)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务工人员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二)协调。如果协商不成,务工人员可以向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提出申请,请求协调。协调申请,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协调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协调不成。经协调达成协议的,制作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
(三)调解不成的,务工人员可以向工作地点所属区县的帮扶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四)仲裁。如果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不成,务工人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区一级劳动仲裁委会员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书面申请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一般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天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做出裁决。
(五)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六)监察举报投诉。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局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七)信访。务工人员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信访部门转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2、答: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务工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B卷:
一、1C2B3B4B5B6C7B8C9A10C
二、1-8对9、10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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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答:首先,用工企业应当每月与务工人员核算本月工资数额; 其次,用工企业应当每月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及时支付务工人员本月工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另有约定的,用工企业应当每月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其余工资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
第三,用工企业发放工资时,务工人员本人应当亲自领取并在书面工资发放记录上签字,除法定情形,不得由他人代领工资或在工资支付记录上代签字。
2、答:
(一)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务工人员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二)协调。如果协商不成,务工人员可以向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提出申请,请求协调。协调申请,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协调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协调不成。经协调达成协议的,制作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
(三)调解不成的,务工人员可以向工作地点所属区县的帮扶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四)仲裁。如果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不成,务工人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区一级劳动仲裁委会员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书面申请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一般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天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做出裁决。
(五)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六)监察举报投诉。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局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七)信访。务工人员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信访部门转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C卷:
一、1C2B3B4C5B6A7C8A9B10B
二、1/2/6/7错,其余对
三、1.答:
(一)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务工人员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二)协调。如果协商不成,务工人员可以向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提出申请,请求协调。协调申请,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协调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协调不成。经协调达成协议的,制作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
(三)调解不成的,务工人员可以向工作地点所属区县的帮扶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四)仲裁。如果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不成,务工人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区一级劳动仲裁委会员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书面申请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一般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天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做出裁决。
(五)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六)监察举报投诉。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局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七)信访。务工人员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信访部门转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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