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读书笔记(原创)_法官读书心得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36:5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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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居民守法意识——暨《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读书笔记

康德曾说过:“世界上有两件东西能够深深地震撼人们的心灵,一件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另一件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然而在现代社会,并非人人都有崇高的道德操守,当道德的力量无法驾驭人们的善恶之念,那么罪恶便将横行于世。此时此刻,法律的制裁或者是公民的守法意识将显得尤为重要。近日,我在图书馆借阅到一本名为《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的作品,品读之后心中有一些收获,结合书中第十九章的“居民的守法意识”,与老师分享一些读书心得。

一、关于本书的作者

本书原著是由斯蒂芬*布雷耶撰写,他于1938年5月出生在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市,现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先后毕业于斯坦福大学、牛津大学和哈佛法学院,曾任司法部分管反托拉斯事务的助理司法部长的特别助理、哈佛法学院助理教授及教授,哈佛肯尼迪政府学院教授、水门事件特别检察组助理特别检察官、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法律顾问及首席法律顾问、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及首席法官。1994年7月,经克林顿总体提名,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而本书的译者为何帆,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从作者的履历之中,我们不难看出,这本书必定是一本能让我们深刻了解美国司法的著作,而译者的水平也可以为我们带来更好的翻译和司法实务方面的指点,使我们阅读起来更加的通俗易懂。

二、关于本书

在该书的体系上,我觉得编排得相当不错,由三个部分共十五章外加结论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人民信任,来之不易”,主要讲述的是美国司法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重大案例,为我们讲述了“司法至上”的理念是如何一步一步在人民心中确立起来。第二部分为“维系信任,法官何为”,讲述的是美国联邦法院的法院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处理法律的解释,以及最高法院与国会、行政分支、各州政府、下级法院和先例的关系。第三部分为“守护宪法,捍卫自由”,讲述的是在一些特殊时刻(如战争),最高法院如何保护公民的权力不受总统特权的侵害,以及在一些价值观与比例原则方面的探讨。我想,本书的体系完整而清晰地为我们展现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建立以及公民守法意识深入人心的过程,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一方面。

三、守法意识的建立

现代社会中,美国的司法制度是让世界上许多国家学习和借鉴的典范,也是许多专家学者研究的核心。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繁荣昌盛离不开美国司法制度的作用,而美国公民的守法意识也是非常强的,正如作者所言:“民众已形成一种习惯,哪怕内心极不认同,也能遵循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今天,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和日常呼吸一样,成为一种生活常态。”我认为,民众的守法意识高有显而易见的益处,一个有效的司法系统,以及它诚信履约、杜绝贪婪的能力,将有助于激励经济投资,促进社会繁荣。美国日趋多元、快速增长的人口,已经使这个国家意识到借助法律解决各类严重分歧和严格执行法院判决的重要性,哪怕这个一个不受欢迎的判决。

然而,我们看到美国的民主、自由、法治并非是一开始有具有的,包括民众的守法意识,这都是在美国建国两百多年以来慢慢努力与积累抑或是血泪与战争教训而来的。通过资料了解到,美国最高法院在建立伊始并非像现在这样具有权威与力量。在最高法院建院之初,几乎是无案可审的,并且在1789年《司法法》中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添加了一项沉重负担:在各地巡回法院中听审。当时的交通极为不便,只能靠四轮马车或雪橇出行,大法官们一年四季在外奔波,苦不堪言。

自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确立了最高法院推翻违宪法律的权威,这一伟大的壮举至今仍为美国的许多法官所称赞。但这个权威的确立并非是一番风顺的。如果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是最高法院推翻违宪法律权力的确立,那么“德雷德*斯科特案”则是对于这一权力的考验。在“伍斯特诉佐治亚州案”中,最后演变成了最高法院的判决被佐治亚州和总统拒绝执行,最后造成了印第安人迁往了西部。该案中总统杰克逊说的一句话也成为了当时最高法院弱势地位的最好印证:首席大法官“既然判了,现在让他自己执行判决”。而在“德雷德*斯科特案”中,最高法院判定,一位前奴隶不是公民,没有资格在联邦法院起诉,并判称,即使一名奴隶曾被主人带人自由州或自由准州,也不能成为自由民。美国的宪法在制定之初,即留下了黑人奴隶等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而该案当时整个国家已因奴隶制问题陷入分裂,处于内战边缘。本案判决一直被视为最高法院最恶劣的判决之一,因为最高法院在判决时,某种程度上考虑了政治因素。它原本意在避免内战发生,却成为引发战争的因素之一,这不得不令我们感慨。最后,在美国内战之后,国会增设了第十

三、十四和十五宪法修正案,通过保障获得自由的奴隶们受平等对待的权利、投票权和其他基本民权,为奴隶制画上了句号。

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一直很严重,尽管在内战之后修改了宪法,解决了黑人在法律上的地位问题,然后在现实中,平等的地位并非一蹴而就。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判定在公共教育领域绝不允许“隔离但平等”原则存在,在教育机构内推行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最高法院要求各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但是这在白人社会中激起了巨大的反抗,民众不愿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并极力反抗。最后,在艾森豪威尔总统派遣101空降师的帮助之下,执行了该案的判决,让九名黑人学生进入了州的中央中学。本案也使“司法至上”原则深入人心,而在“布什诉戈尔案”中,这一原则也体现得更为明显,无论该案的判决是对是错,落选的戈尔发表声明,呼吁拥护者切勿攻击最高法院判决的合法性。一切都那么平静,没有街头骚动,没有暴力抵抗,更不用像小石城事件那样,动用101空降师维持秩序。我想,公众将最高法院的判决作为法律自觉遵守是这起案件最了不起的一处。

四、我的思考

在现今的美国社会里,民众哪怕是多么不喜欢法院的判决,也会拥护它并执行它。我想有如下一些因素:

1、历史和环境的因素。美国建国至今也不过两百多年,然而其许多制度都是各个国家模仿和学习的对象,这是一个多么有趣的现象。从第一批登入美洲大陆的清教徒开始,“五月花号”所确立的民主自由的精神就在这片大地上生根发芽,深入民众的心理。并且美国建立之后,没有经历封建社会的影响,只有少量的封建残余。州权主义在人民的心中也是根深蒂固的,在美国社会里,联邦和州并无高下之分,只有在分管事务方面的区别。在各州所管

辖的事务范围内,人民更愿意通过议会、法律等各种形式来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在冲突发生之时,民众也更愿意通过司法的方式来解决矛盾与争端。在民主完备、法制健全的国度里,民众拥有较高的守法意识应该是易于理解的。反观我们国家,在封建社会里皇帝便是最高的司法长官,司法与行政不分、中央的集权,经过长期的封建社会的影响,人治的观念影响深远,人民的守法意识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来发展。

2、司法的独立。在美国的国家体制中,司法机关是独立于行政分支与国会的,一个誓以宪法约束立法权力的独立法院,很可能不受立法机关的欢迎。在美国,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有权制定受人民支持的法律,而司法机关未经人民选举产生,却有权解释并推翻违宪的法律。在第三部分中,我们可以看到经过两百多年,美国人民逐渐意识到,独立的司法系统对于维护公众权利的自由,确保政府在宪法节制下有效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至少在我看来,司法并不是独立的。我们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是由人大选举出来的,人大有权撤销之,因此在产生上,并不是独立的。而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奉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司法体制,政法委书记是分管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往往政法委书记的意思就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我想,法官应当是“除了法律,没有其他上司”的,宪法、法律作为人民自由和权力的根本保障,倘若司法机关都无法独立而自主的保护人民的利益,人民又怎么会信任司法机关,进而形成良好的守法意识?

五、结语

以上便是我看完本书的一点思考,我想,一个国家的居民守法意识不仅仅是经济发展便能解决的问题,守法意识社会化的进程必然伴随着治理贪污腐败、司法独立、保障人权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解决,这应该是一个漫长的路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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