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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1、1、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确规定了防雷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法三十一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气象法三十一条)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 责任。(气象法三十七条)
5、5、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6、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 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气象法三十七条)
7、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规定的377项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单位资质认定由中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378项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国务院412号令的377、378项)
8、7、《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国家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XX省气象条例》是地方性 法规,由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XXXX年X月X日 起正式实行;中国气象局颁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 部门规章。(法律常识)
9、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于2004年12月16日 以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 形式发布。10、9、《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对监测与预警、防雷工程、防雷检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防雷产品等五个方面做作了规定。(8号令各章题目内容)11、10、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8号令第五条)12、11、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8号令第六条)13、12、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8号令第十条)14、1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8号令第十一条)15、1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8号令第十二条)16、15、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分为 甲、乙、丙 三级。(8号令第十二条)17、16、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 省级以上气象主管
机构颁发的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 后,方可在其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或者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8号令第十二、十三条)18、17、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8号令第十三条)19、18、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8号令第十四条)20、19、根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防
雷装置的设计实行 审核 制度。(8号令第十五条)21、20、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8号令第十五条)22、21、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务院412号令及8号令第十五、十七条)23、22、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
案进行施工,并接受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的监督管理。(8号令第十六条)24、23、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8号令第十六条)25、24、防雷工程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交付使用。(8号令第十七条)26、25、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防雷工程竣工后,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8号令第十七条)27、26、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
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8号令第十八条)28、27、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8号令第十九条)29、28、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实行 资质管理 制度,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实行 资格管理 制度。(8号令第二十、三十七条)30、29、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8号令第二十条)31、30、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
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8号令第二十一条)32、31、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
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8号令第二十三条)33、32、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由 气象主管机构 负
责。(8号令第二十四条)34、33、电灾害调查分析包括三个部分:是
调查、分
析 和 统计。(8号令第二十四、二十六条)35、34、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8号令第二十五条)36、35、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8号令第二十七条)37、36、雷产品应当符合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规定的使用要求。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的监督检查。(8号令第二十八、三十条)38、37、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后投入使用。(8号令第二十九条)39、3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号令第三十二条)40、39、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8号令第三十七条)41、40、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8号令第三十七条)42、41、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对资质申请条件、资质申请与受理、资质审查与评审、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做作了规定。(10号令各章题目内容)43、42、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10号令第五条)44、43、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10号令第六条)45、44、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10号令第七条)46、45、请甲级资质的单位,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10号令第九条)
47、46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并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10号令第九条)
48、47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具备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10号令第十条)
49、48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10号令第十条)50、49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
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10号令第十二条)
51、50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10号令第十二条)52、51、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10号令第十六条)53、52、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
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10号令第十八条)54、53、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
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10号令第二十条)55、54、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
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10号令第二十一条)56、55、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10号令第二十三条)57、56、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
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10号令第二十五条)58、57、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号令第二十八条)59、58、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
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号令第二十八条)60、59、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
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号令第二十九条)61、60、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
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号令第二十九条)62、61、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号令第二十九条)63、6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1号令第五条)64、6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11号令第六条)65、64、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11号令第十四条)66、65、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11号令第十四条)67、6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11号令第十四条)68、67.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11号令第十八条)69、68、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11号令第十九条)70、69、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11号令第二十三条)71、70、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11号令第二十四条)72、71、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11号令第二十六条)73、72、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11号令第二十八条)
1.防雷减灾立法宗旨是什么?(8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所称防雷减灾的定义(8号令第二条)
答: 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所称防雷装置的定义(8号令第十一条)
答: 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4.简述防雷工程设计的一般程序。(根据具体实践)
答:(1)了解用户需求。(2)现场勘查。(3)依据技术标准编制方案。(4)部门内部技术论证。(5)技术方案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
5.违反《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哪七种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号令三十四条)
答:(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6.《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规章都具体规定了防雷装置的检测周期,请简述理由。(4分)(根据具体实践)
答:理由主要有二条,(1)安全工作责任重大,必须做到万无一失。防雷工作是安全工作的一部分,也必须做到万无一失。
(2)自然界中能够引起防雷装置失效的原因很多,如:由于修缮建(构)筑物或者建(构)筑物本身的变形使防雷装置的保护情况发生变化;因挖土方、敷设其它管(线)路或者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因锈蚀或者机械力的损伤而折断明装导体;接闪器因接受雷击而熔化或折断;断接卡因为有腐蚀等造成接触不良。
7.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验收人员的职责要求是什么?(根据具体实践)
答:(1)熟悉国家和政府的各项防雷政策法规。(2)掌握相关的防雷知识及验收要求。
(3)熟悉相关的防雷规范。(4)熟悉建设项目防雷工程审核、检测及验收流程。
(5)能够看懂各类防雷施工图纸。(6)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和防雷标准。
(7)严格执行气象部门公开办事制度、廉政制度,做到文明服务。(8)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8.防雷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哪些防雷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10号令第四条)
答:《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除可进行丙级感应雷防护工程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无线寻呼台,移动通讯中继站,中型电视台,一般雷达站、微波站、导航站,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型自动控制系统、中型程控电话,中型计算机网络等中型防雷工程项目。9.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10号令第八条)答:(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10.申请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0号令第九条)答:(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六)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七)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八)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九)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十)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11.申请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供哪些书面材料?(10号令第十三条)(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12.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哪些材料?(11号令第八条)
答: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13.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哪些材料?(11号令第九条)
答: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1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11号令第十六条)
答: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
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
15.防雷企业应在哪几个方面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
理? 答:防雷工程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防雷产品的监督管理雷电灾害的报告 违法后接收气象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