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35: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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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霍桂峰

酒店收购是酒店企业实现规模扩张和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酒店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是企业收购的必要前提,可以帮助企业调查、识别其中的风险,是推动和保证收购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

酒店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企业并购的法律尽职调查,一般主要从目标企业主体资格、治理结构、资产及财务情况、债权债务情况、重要交易合同、知识产权情况、人事管理、重大诉讼或仲裁等方面进行调查。酒店收购的法律尽职调查,除对上述各项进行调查外,还应紧密结合酒店行业的特点和专业性要求来进行。针对酒店的行业性特点和专业性要求,笔者根据实务经验,介绍一下酒店收购中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目标酒店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律师应当审查目标酒店是否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特殊行业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持有人、证号、经营性质、范围、地址和颁发日期,是否有变更以及变更情况等。

(二)审查目标酒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律师应当审查目标酒店是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持有人、证号、有效期以及许可项目等情况。

(三)审查目标酒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酒店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律师应当审核目标酒店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复核并通过复核。

(四)审查目标酒店的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

目标酒店需要二次供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根据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城镇生活饮用水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二次供水单位也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律师需要调查目标酒店是否需要、是否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证号、有效期和许可项目等内容。

(五)审查目标酒店的消防合格证

根据《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宾馆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必须在使用或者开业日的十五日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律师应当审核目标酒店是否取得消防合格证,消防合格证的发证机关、证号和发证日期等内容。

(六)审查目标酒店的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律师应当审核目标酒店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七)审查目标酒店的技术、环保、营销、服务标准

在目标酒店的技术、环保、营销、服务标准方面,主要调查目标酒店服务的技术含量大小、技术敏感性、服务对技术的依赖程度;目标酒店拥有的技术的性质、来源、权属;目标酒店使用的非自有技术的性质、来源、使用条件及期限;目标酒店环保标准、排污和治理情况;目标酒店特许经销保护、广告与促销、客户情况、竞争战略与评价、销售方式;目标酒店目前实行的服务质量标准、级别及质量控制与检验系统。

(八)审查目标酒店是否存在委托经营管理

如目标酒店存在委托经营管理的情况,律师应当重点调查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调查委托方、受托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GOP、奖励使用费的约定情况。“GOP” 是“Gro Operating Profit”的简称,即营业毛利,它在利润表中反映为收入减去成本、人工费、营运部门的直接费用、后台部门的间接费用后的余额。奖励使用费系指就一个完整财政年度(或部分财政年度)而言,从营业毛利中提取支付给受托方的一笔款项。

尽职调查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笔者通过办理酒店收购项目,发现酒店收购尽职调查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一)与目标酒店相关的资质许可存在的问题

在实务中,笔者经常遇到与目标酒店相关的资质许可未及时变更、过期或者未按规定年检的情况。比如,目标酒店名称变更后,未能将其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进行相应变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有的目标酒店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及时办理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逾期3个月未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有的目标酒店卫生许可证因未按照规定予以复核而失效。

(二)未取得消防合格证即开业或者试营业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法律要求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时,经营场所未进行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就擅自使用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目标酒店如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即开业或者试营业,违反《消防法》等规定,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委托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标酒店存在委托经营管理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对委托方、受托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对GOP、奖励使用费等约定,往往较为苛刻,有利于受托方。收购完成后,收购方将不得不接受该约定,或者以承担较高的违约责任为代价来解除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有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甚至不允许目标酒店转让,如此,将会为收购带来障碍。

(四)经济性裁员

酒店行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员流动较大。经济效益下滑时,酒店往往会经济性剪裁人员。但酒店对经济性裁员概念理解不准确,往往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容易引发生劳动争议,酒店往往败诉。这将为收购带来劳动用工风险。

(五)目标酒店营销方面的法律风险

酒店为推广业务、拓展客户,在营销方面往往采取办理会员卡的制度。酒店一般在会员卡上注明“最终解释权归酒店”等类似字眼。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前述做法除按照《合同法》规定作出不利于酒店的解释外,还将会给酒店带来行政处罚。

酒店收购的法律尽职调查,可以有效地帮助收购方防范收购风险、决策收购方式、核算收购成本、降低收购价款,是酒店收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作者系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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