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正文).04.25_山东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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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新旧新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18年4月24日,经临沂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18年4月25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临政办字

[2018]49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注资,通过市场化募集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形式,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方式,重点投资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合作基金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合作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产业基金、创投基金、基础设施基金等基金。

第三条 新动能基金重点投向以下领域:

(一)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优先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招商局、市中小企业局、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财金集团)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决定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审定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制度办法;

(三)研究制定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确定基金投资方向及项目投资原则;

(四)审议批准引导基金、合作基金设立方案,引导基金直投项目投资及退出方案;

(五)研究制定规避防范基金运作风险的措施;

(六)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七)审定基金投向负面清单,明确基金禁(限)投业务和范围;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理事会办公室承担理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理事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理事会高效有序运行。

第七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出资设立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由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更名成立,以下简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公司),负责将市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

(五)负责引导基金账户管理与核算;

(六)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直投项目投资方案并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业务;

(七)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应制定投资流程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包含合作基金和直投项目的搜集遴选、初评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及规避、投资协议、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及增值服务、投资退出决策、档案管理等办法。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应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产业、金融、投资、法律、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和业界人士担任委员,为基金运作提供专业咨询。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制度,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服务,有效防范运营风险;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项目遴选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基金出资人、其他出资人一致同意采取公司制的,也可采用公司制。

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合作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投资机构作为主要发起人。

第十五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与其他合作基金发起人应当共同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合作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发起设立合作基金的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管理团队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五)最近3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成为管理机构行为。第十七条 合作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一般不

合作基金可按照规定放款出资放宽。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出资参与设立合作基金为创投基金的,除遵循第二十条第一款要求外,还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除理事会批准外,引导基金对创投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创投基金认缴总额的35%,且不能成为基金的第一大股东;

(二)创投基金投资临沂市内企业资金不低于创投基金规模的50%。

第二十二条 合作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但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可不超过2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应在理事会批准后,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引导基金、合作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第二十三条 合作基金可通过单个项目退出分配、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合作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合作基金出现亏损且净资产低于实收资金50%时(净资产以引导基金累计在被投资企业所占净资产额计算),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应要求合作基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合作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出:

(一)基金完成设立后6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投资的;

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有优先回购权。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引导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事先通过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约定优先分配权、优先清偿权或同股同权等权利;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

第二十九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应及时掌握投资企业战略规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融资等增值服务需求,制定相应的增值服务方案,并积极提供支持。

(一)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对被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并编写分析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二)加强项目现场管理。制定项目单位走访调查计划,各类走访调查都应留有相应的书面材料、书面记录或电子信息记录,形成书面访谈纪要。要及时整理项目走访调查结果,形成汇报材料,并存档管理。书面材料应准确反映项目经营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加强项目运行评估。对项目运行情况与投资计划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投资管理建议方案,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四)建立重大事项预警机制。投资项目出现重大变动事项或违反投资协议、章程约定等事项,应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直至提前退出股权。

第六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实现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应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金投资公司报告。

第三十四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基金托管资质,在临沂市有总部或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或违规、违法处罚纪录;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合作基金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二)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六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合作基金的服务,制定风险控

(一)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投资运行情况;

(三)基金财务情况;

(四)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五)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

(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七)有关账户信息;

(八)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第四十二条 合作基金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可委托或自行组织对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各合作机构、投资企业应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引导基金应依照约定提前退出。第四十四条 引导基金、合作基金及被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等违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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