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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
为加快芜湖市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三产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新建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2000 万元以上旅游景区开发及3A以上景区追加投入建设项目(指2010年1月1日后出让地块,下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0%收取;建成开业后,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二、对于年旅游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的旅行社,当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一次性给予50%奖励;对于年旅游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旅行社,当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一次性给予80%奖励;对于年旅游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当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一次性给予100%奖励,并对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个人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给予 80%奖励,后三年给予 50%奖励。
三、对新评定为国家 3A、4A、5A 级旅游风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四、对新进入年度全省“十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及2010年1月1日前通过土地招拍挂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项目、企业,不重复享受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六、本政策所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承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由市与区各承担50%。
七、本政策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八、市政府设立三产兴市发展引导资金,单列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政策规定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助项目支出。
九、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十、本政策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