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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规范对我校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的管理,提高网络教育的质量,保证网络教育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暂行规定》)。
校外学习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条学习中心是由电子科技大学与合作单位通过友好协商并经当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异地建立的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机构。学习中心在业务上接受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领导,行政隶属于依托建设单位,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经学校授权对学习中心在业务上进行管理。如果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学习中心和依托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以便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条学习中心是接受学校委托,根据学校网络教育学院的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学校进行网络教育的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开展网络教育支持服务的机构。学习中心不得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任何与网络教育支持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学习中心。
校外学习中心的名称
第四条学习中心的名称为: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XX学习中心。“XX”为学习中心(点)依托建设单位名称或所在省市区县等名称,或经双方协商而确定的名称。
校外学习中心的设立
第五条申请建立学习中心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习中心的依托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有符合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保证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教学实施和对学生的辅导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3、有相对独立场所,教学服务设施齐备且相对集中,学习环境优良。
4、具有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的上局域网条件,带宽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建站要求执行;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5、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投影电视、不间断电源等设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达到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数量。
6、具有以下功能的网络教育教学软件:
(1)向学生提供学校网络教育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的学习;
(2)支持教师、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传递信息;
(3)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7、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建立学习中心的程序: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双方初步接触与协商;
4、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派工作人员实地考察;
5、双方达成共识,签订建立学习中心的协议;
6、由电子科技大学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审批;
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学习中心并报教育部备案及向社会公告后,按照学院的统一规格制作并悬挂学习中心牌匾。
第七条 建立学习中心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设立学习中心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的概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立学习中心的申请表,包括申请合作办学类别、层次、规模、计划开设专业,以及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E-mail等;
4、拟建立的学习中心的管理方式、学习支持服务、学习支持队伍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5、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及其它必要的条件与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校外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电子科技大学对校外学习中心总的要求是:学习中心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网络教育的政策与规定,遵守合作办学协议,履行学习中心的义务和责任,接受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业务领导,抓好学风考风建设,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认真做好网络教育。
第九条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网络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为学生提供必须的网络教育学习条件,保证网络教育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服务支持,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3、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做好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工作;安排入学考试的场地、监考与学生身份验证等工作;
4、协助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做好学生报到注册、选课等工作;按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要求,为学生购买和发放教材以及相关的学习资料;
5、根据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有关规定,督促学生向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按时上交学分学费以及其他费用;
6、协助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学生学籍的电子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将学生学籍文字材料报送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7、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认真做好学风、考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对学生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在本学习中心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和考试纪律;
8、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保障措施,负责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教学计划与要求,组织教学、考试等,保证各教学环节的顺利实施;
9、负责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要求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3各种材料,接受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和所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其它授权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10、参加网络教育学院定期组织的业务培训会、年会等;
11、根据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学习中心的管理细则;
12、负责做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事务;
13、负责为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教师、工作人员和其他公务人员前往本学习中心进行教学、辅导、巡考、检查评估、联系工作等提供条件;
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
第十条为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学习中心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学习中心应设中心负责人1名,招生人员至少1名,学籍、教务管理人员至少1名,技术人员1名(可兼职),财务人员1名(可兼职)。招生和学籍、教务管理人员要求计算机操作熟练,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保证信息畅通。同时,每50名学员应设班主任1名(可兼职)。随着工作任务的增加,工作人员的数量也应相应增加。学习中心还应根据教学实际需要聘请必要的辅导教师(可兼职)。
第十一条学习中心负责人由建立学习中心的法人单位推荐;工作人员由学习中心聘任,报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备案,其变动情况必须及时上报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备案,以便工作联系。
第十二条建立学习中心的法人单位应对学习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认真选好学习中心负责人,并对其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违规责任与处理
第十三条学习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严重程度由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撤消校外学习中心等不同程度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2、不履行建立学习中心协议和本管理规定中学习中心职责的;
3、侵犯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教学课件的知识产权,未经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批准,进行非法录制、播放及销售等活动的;
4、在招生、教学管理等环节上严重渎职造成恶劣影响,有损电子科技大学
4网络教育学院声誉的;
5、以学习中心名义,收取超出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关于学习中心收费规定的学习费用的。
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规定经主管校长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如现行文件中有与本管理规定相冲突的地方,以本管理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