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最后通知_物业服务费收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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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字001号

浙华物(桐)函

关于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最后通知

中信银行桐庐支行

经上次邀请贵方座谈讨论物业费收取的相关系事宜后,我公司经调查并证实,贵方与明星置业就物业费用涨幅问题,并未有过实质性的约定,同时贵方向我方提供的与前物业公司(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补充合约,我方认为此合约只对新南北物业公司有效,与我方并没有任何的约束,经上报总公司领导批复决定,对贵方物业费的收取,仍按我公司与明星置业2013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收费标准收取,望见本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将所欠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及时与我公司结算清楚,谢谢合作。

特此函知。

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签收人:

报送:迎春商务区管委会 公司总经办 财务管控部 抄送:方宜电器 安杰玛 中信证劵 中信银行

浙华物(桐)函

2014字002号

关于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最后通知

安杰玛公司

经上次邀请贵方座谈讨论物业费收取的相关系事宜后,我公司经调查并证实,贵方与明星置业就物业费用涨幅问题,并未有过实质性的约定,同时贵方向我方提供的与前物业公司(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补充合约,我方认为此合约只对新南北物业公司有效,与我方并没有任何的约束,经上报总公司领导批复决定,对贵方物业费的收取,仍按我公司与明星置业2013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收费标准收取,望见本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将所欠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及时与我公司结算清楚,谢谢合作。

特此函知。

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签收人:

报送:迎春商务区管委会 公司总经办 财务管控部 抄送:方宜电器 安杰玛 中信证劵 中信银行

2014字003号

浙华物(桐)函

关于2013年下半年物业费的通知

中信证劵负责人:

经上次邀请贵方座谈讨论物业费收取的相关系事宜后,我公司经调查并证实,贵方与明星置业就物业费用涨幅问题,并未有过实质性的约定,同时贵方向我方提供的与前物业公司(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补充合约,我方认为此合约只对新南北物业公司有效,与我方并没有任何的约束,经上报总公司领导批复决定,对贵方物业费的收取,仍按我公司与明星置业2013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收费标准收取,望见本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将所欠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及时与我公司结算清楚,谢谢合作。

特此函知。

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签收人:

报送:迎春商务区管委会 公司总经办 财务管控部 抄送:方宜电器 安杰玛 中信证劵 中信银行

2014字004号

浙华物(桐)函

关于2013年下半年物业费的通知

方宜电器负责人

经上次邀请贵方座谈讨论物业费收取的相关系事宜后,我公司经调查并证实,贵方与明星置业就物业费用涨幅问题,并未有过实质性的约定,同时贵方向我方提供的与前物业公司(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补充合约,我方认为此合约只对新南北物业公司有效,与我方并没有任何的约束,经上报总公司领导批复决定,对贵方物业费的收取,仍按我公司与明星置业2013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收费标准收取,望见本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将所欠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及时与我公司结算清楚,谢谢合作。

特此函知。

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签收人:

报送:迎春商务区管委会 公司总经办 财务管控部 抄送:方宜电器 安杰玛 中信证劵 中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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