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城管执法分局)_行政强制法重点法条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30: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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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学习讲稿

各位领导: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立法的“三部曲”。

《行政强制法》从1999年开始立法酝酿,到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历经12年博弈、五次审议。《行政强制法》的颁布,是法治理念在中国的进一步落实,反映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它对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规范政府的权力秩序、行政官员的权力利益产生深远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十点:

1、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

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5、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6、在规定行政强制有查封、扣押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8、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 1 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9、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0、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下面,我结合本人在工作中的实践,谈一谈对《行政强制法》的理解和认识,如有不妥之处请斧正。

一、行政强制的定义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五种: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本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六种: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本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案例

交通处罚取消天价滞纳金。

2006年7月21日,河南荥阳一辆吊车被查出欠缴养路费,郑州交通部门“依法”责令车主补交本金、滞纳金、罚款共计76万元,引起社会的一片哗然和质疑。尽管如此,交通部门仍理直气壮,根据1992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计委、经委、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按每日1%的标准收取滞纳金,欠费3月以上处30%-50%的罚款,6月以上处50%-100%的罚款,按此标准,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是税款滞纳金比率的20倍,是案例发生时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的507倍。以前,许多地方的交通部门不是运用现已十分便捷的通信手段提醒当事人主动缴纳养路费,而是坐等秋后算账。2009年4月1日起,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数额不得超出本金。公安部门不会再也不会出现高额加罚和天价滞纳金了。

三、行政强制的条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本法第二条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定义,其实质上也是对行政强制实施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本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措施必然是出于对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方能实施。

而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即是,行政强制执行则是在只有发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形,才有强制其履行义务的可能,而对于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决定的,则不会发生行政强制执行。

以上是《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实施条件的实体性要求,同时本法就行政强制实施的主体和原则要求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具体体现在:

1、行政强制必须由法定的行政主体实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因此,《行政强制法》一是规范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①只能是法定的行政机关;②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实施;③只能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二是规范了行政强制执行的 4 实施机关:①法律授权的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②除代履行外,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委托实施;③不具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

成都金牛区拆除违法建筑案和河南南阳艾滋病拆迁队 2009年11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在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拆迁户唐福珍与城管人员对峙,拒绝拆迁,之后情绪失控,在自家的房顶上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自焚,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4月21日,《南方周末》报道说:“唐福珍自焚是法盲的悲剧”。2010年9月16日,于建嵘在《财经杂志》撰文指出,唐福珍女士的不幸在于,即使付出了生命,房子却作为违章建筑被拆除;她的死,被金牛区政府定性为“暴力抗法”,数名亲友因妨害公务被刑拘,他们眼中的城管的“暴力执法”,实际上被认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2014年12月,河南南阳一处纳入拆迁的小区惊现“艾滋病拆迁队”,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7日,河南南阳官方公布调查结果:幕后黑手为开发商——南阳市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雇用社会人员刘某某组成所谓拆迁办公室,之后刘某某组织6名艾滋病患者组成“艾滋病拆迁队”,目前,5名主要嫌疑人已被控制,多名官员因负有工作失职责任而被处分。

2、行政强制必须遵循四项原则

由于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法定原则

本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适当性原则

本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法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比如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此项规定,为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提供了时机和余地。

4)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

本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利益”。

四、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三个方面。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正当,不仅事关法治政府的建设,而且与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直接相关。《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程序具体明确的规范,有效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执法明确10步骤: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本法同时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各位领导:《行政强制法》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体现了比较深刻的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归纳起来,它的亮点主要有三:

(一)、更加人性化,节假日不得实施“强执”。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规范强制执行的行为,强制法禁止“夜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案例

仁化县政府夜袭新庄村

八十间民房被夷为平地 2013年7月12日凌晨四时,仁化县周田镇新庄村村民正在做梦的时候,一支由县政府组织的300多人 “联合执法队”,由手持盾牌全副武装的防暴队开路,披星戴月静悄悄的开进新庄村,拉起禁戒线,突袭强拆了新庄村的大片民房和生产设施,惊醒了酣梦中的新庄村民。根据官方发布的消息,这次行动是在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公证部门及县广播电台、县政府信息中心等多家媒体的全程监督下拆除了“违章建筑”八十多间,面积近一万平米。其中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8栋,面积约1200平米

后来,最高法发布了十大拆迁典型案例,仁化县政府夜间拆除案是其中之一。最高法首次明确,不得夜间强拆,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最高法以韶关市仁化县政府夜间拆除未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要求被该市中院认定违法,仁化县政府对村民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作为案例指导,这画出了政府行为的红线,也给基层强拆树立了标杆,颇具积极意义。

(二)、注重和谐社会的建立。公民遇侵害时可获救济注重和谐社会的建立,行政强制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规定了救济途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 8 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 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三)、程序性要求更加严格。行政强制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依法行使行政权的有力保障,是维护公共秩序的有力手段,是促进全社会遵守法律的有效方法。前面所谈到的行政强制执法条件和程序,就是将行政强制的实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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