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规划局“一书两证”相关程序和要求_城市规划一书两证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30: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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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规划局“一书两证”相关程序和要求

1、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行政许可事项: 选址意见书

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 《江苏省实施办法》第23条。

三、条件:取得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四、申请材料:

⑴建设项目选址申请(1份,盖有申请人印章); ⑵项目建议书(1份)(须做可行性研究的项目);

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材料(1份)以及与申请项目有关的政府文件;

⑷拟选地点的现状地形图(1:500—1:2000)及电子数据,并在地形图上标出拟选范围; ⑸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⑹拟用地与原有单位接壤的,须提交已有土地权属证件; ⑺经办人员现场踏勘,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得相关材料。

五、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收到申请后,市局技术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通知窗口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组织现场查勘,初步核定地点、规模,划定红线草图,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局业务办公会或市规委会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3、由相应经办人员划定红线,拟定选址意见书审批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4、备齐审批材料,由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发放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规划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就许可事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六、收费:无。

七、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查勘,手续齐备,8个工作日办结;需市规委会审查的,规委会审定(纪要印发)后,手续齐备,5个工作日内办结。

备注: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由土地市场确定建设主体后,由该项目建设主体持出让合同,可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简化发放选址意见书程序。

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由各分局直接受理,各分局按职能可参照此程序制定相应程序。主城区以外(除市局直接办理的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由邗江分局直接办理。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办事中心规划窗口;电话:7961616。

2、核发规划设计条件

一、技术事项: 核发规划设计条件

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 《江苏省实施办法》第25条。

三、条件:取得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材料:

⑴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申请(1份,盖有申请人印章); 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份)或主管部门意见;

⑶A:选址意见书、或者出示国土管理部门的拍卖土地的中标通知书的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 C:改造、扩建或加层项目,还需出示完整的房屋产权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⑷相应资质的规划测绘单位提供的现势地形图(1/500——1/5000)1份(附电子光盘); ⑸其他相关资料及图文等

⑹经办人员现场踏勘,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得相关材料。

五、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规定材料,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办理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收到申请后,市局经办处室和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通知窗口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现场查勘、复核,审查申请材料,下达规划设计要点、重要项目报局办公会研定相关指标要求;

4、局分管领导签发。

5、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发放规划设计要点通知。

六、收费:无。

七、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备注:⑴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由各分局直接受理办理,各分局按职能可参照此程序制定相应程序。

⑵民房(村民建房)实行简易程序,可采取下达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⑶主城区以外(除市局直接办理的项目)的建设项目由邗江分局直接受理办理。⑷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为1年,超期须重新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办事中心规划窗口;电话:7961616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 《江苏省实施办法》第23条。

三、条件: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申请材料:

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1份,盖有申请人印章); ⑵项目批准文件(1份);

⑶用地范围现状地形图(1:500—1:2000); ⑷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及其附件(1份);

⑸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经批准的土地出让合同(1份,复印件); ⑹已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

⑺用地转让的项目,必须具备双方协议;

⑻经办人员现场踏勘,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得相关材料。

五、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收到申请后,市局经办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通知窗口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组织现场查勘,初步核定用地的界限、规模、性质,划定初步红线,提出初审意见;

3、由项目经办人员根据已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已审核规划设计总图,核定用地范围、面积,拟定用地审批书,局分管领导签发(规划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就许可事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4、由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六、收费:无。

七、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手续齐备,10个工作日办结;

备注:⑴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由土地市场确定建设主体后,由该项目建设主体持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如属转让土地等情况,可只需上述必备材料⑴、⑶、⑺、⑻四项;

⑵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只需上述必备材料⑴、⑶、⑻三项。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规划需要调整时,须无条件服从。

⑶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由各分局直接受理办理,各分局按职能可参照此程序制定相应程序。⑷主城区以外(除市局直接办理的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由邗江分局直接受理办理。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办事中心规划窗口;电话:7961616。

4、核发设计方案审查通知书

一、技术事项: 核发设计方案审查通知书

二、依据:依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三、条件: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材料:

⑴、建设用地、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1份,盖有申请人印章); 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份)或主管部门意见(1份);

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1份)及所附红线图,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⑷、申报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图在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上进行;申报建筑工程类应含设计说明及规划设计方案技术指标表,其中,单体设计方案应包括平、立、剖面图,效果图等; 非首轮方案报审,需提交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复印件(1份);

所报方案须由两家及以上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方案标准图纸2份;以及设计方案的电子光盘一张;

⑸、涉及文物古迹、环保、消防、风景园林、水利等方面的项目须附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意见(1份); 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附评审意见(1份);

⑺、《规划设计条件》或《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提供的其它指定图件

⑻、凡基地内拟新建或在基地周边50米范围内,有高层、小高层建筑的,须附符合规定的日照分析报告书;

⑼、经办人员现场踏勘,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得相关材料。

五、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规定材料,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办理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收到申请后,市局经办处室和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通知窗口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现场查勘、复核,审查申请材料,重要项目报局办公会(专家会及市规委会)研究;

4、经办人员填写方案审查表,局分管领导签发;

5、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发放《设计方案审查通知书》。

六、收费:不收费。

七、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需市规委会审查的,规委会审定(纪要印发)后,手续齐备,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办事中心规划窗口;电话:7961616 备注:临时性建设工程方案审查以及门面装修建设工程的建设方案审查申报材料可适当减少,上述

申请材料的①③④⑦等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 《江苏省实施办法》第23条。

三、条件: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申请材料:

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1份,盖有申请人印章);

⑵拟建工程位置地形图(1:500—1:1000)/市政工程位置的市政管网地形图(1:500—1:2000); 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份);

⑷土地权属证明及相关协议(1份)(新办理用地的项目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⑸已获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单体方案审查意见书;

⑹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图(施工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基础图)/市政管线工程和道路交通工程平面图、施工图、纵横断面图/户外广告和立面装修效果图、施工图、平面位置图(含电子文件一份);

⑺规划放线记录;

⑻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

⑼经办人员现场踏勘,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得相关材料。

五、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收到申请后,市局经办处室和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通知窗口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由相应经办人员审查施工图纸,拟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书报局领导、分局领导审批,交纳相关规费,与相关人员配合验线;

4、备齐相关审批材料,规划部门将审批的主要内容,在建设项目现场公示;

5、由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

六、收费情况:按扬价工[2003]84号通知执行,按建筑面积1.0—1.3元/平方米标准收取,难以用面积计算的,按核定的工程投资总额的0.8‰标准收取。

备注: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不执行正副本制度。临时建筑使用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后,如需要继续使用,须重新向我局提出申请。⑵核发门面装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需上述必备材料的⑴、⑵、⑷、⑸、⑺项,且如城市需要统一整治,须服从城市管理的要求。

七、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手续齐备,10个工作日办结。(建设单位交费、放线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受理地 点:市行政服务办事中心规划窗口;电话:7961616。

6、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许可

二、依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第27条。

三、条件:材料、程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同)。

四、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手续齐备,7个工作日办结。

五、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办事中心规划窗口;电话:7961616。

六、申请表格式文本(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同)。

7、批准改变地形地貌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开山、掘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堆弃垃圾和挖掘城市道路等)

一、行政许可事项: 开山、挖掘城市道路、掘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堆弃垃圾许可

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6条, 《江苏省实施办法》第34条。

三、条件:无规定。

四、数量:无限制。

五、材料:

1、《开山、掘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堆弃垃圾许可》申请表(1份,盖有申请人印章);

2、有效的项目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证件;

4、其他相关资料及图文等。

六、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收到申请后,市局经办处室和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通知窗口5日内 6 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查勘、局业务办公会(或市规委会)研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规划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就许可事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4、审核方案;

5、作出是否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6、核发《开山、掘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挖掘城市道路、堆弃垃圾许可决定》/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七、收费:无。

八、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结;需市规委会审查的,规委会审定(纪要印发)后,手续齐备,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办事中心规划窗口;电话:7961616。

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一、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

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8条, 《江苏省实施办法》第36条。

三、条件:建设工程竣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四、材料:

⑴、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1份,盖有申请人印章); ⑵、《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申请表;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定位红线图、施工图等); ⑷、项目跟踪表;

⑸、竣工资料,修测的竣工地形图(含建筑高度等相关要素)(具备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

⑹、其他相关资料及图文等。

五、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规定材料,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办理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收到申请后,市局项目验收小组或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通知窗口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现场查勘、复核,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规划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就许可事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作出是否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认可决定;

6、验收小组或分局经办人员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审查书,局领导或分局领导签发;

7、由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发放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发建设工程验收整改通知书。

六、收费:无。

七、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办事中心规划窗口;电话:7961616。

行政许可事项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1、初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

2、审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4号令)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等。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聘用具有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受聘人员只受聘于一个企业;

3、具备技术设备、场所和相应等级的注册资金;

4、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应通过近两年的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至少满三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

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下列行为之一:

(1)恶意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2)将承接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转包的;(3)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签字的;(4)违反国家城市规划强制标准的;明显违反规划部门下达的控规要求

(设计要点),并在设计图件中恶意作假的;故意虚报相关经济技术指标的;

(5)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6)超越资质等级范围进行城市规划编制的;

(7)转让资质证书的;(8)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9)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4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各1份);

4、企业聘用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社保证明,返聘离、退休人员的返聘证明(复印件各1份);

5、企业聘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企业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晋升资质等级,还应提供: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2)企业聘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3)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扬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http//www.daodoc.com)免费下载。

填写说明:

⒈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

⒉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⒊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⒋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⒌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⒍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上报有关申请材料。

2、申请甲级资质的,由市规划局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部审批,经批准的核发《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3、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市规划局初审,省建设厅审批,经批准的核发《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部备案。不予批准的,核发不予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报省建设厅或建设部审批的,在审查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十一、行政许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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