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线工程建设实施细则_城市道路及管网工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30: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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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线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规范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线建设行为,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避免重复投资,保障道路和管线的安全、高效运行,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市场化进程,取得经济、社会、环境的最佳效益,根据义政办„2006‟60号文件精神,经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及各管线部门协调,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由建设局牵头,各管线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地下综合管线建设管理小组,负责管线建设协调工作,制定建设计划及管理政策。由市政处牵头,各管线建设单位派员参加成立管线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管线施工协调、现场管理。

2、在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时,综合管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同步实施、同步管理、统一验收,验收前管线竣工图进行城建档案馆备案。管沟的开挖与回填均由道路施工单位负责。管与线及检查井的施工由各管线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有相应安装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3、在已运行道路上实施管线建设,应由管线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及平面图送市建设局进行依法审批,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续。

4、挖掘工作采取集中审批、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原则。要求各管线建设单位提前将挖掘计划上报,审批单位根据各建设单位上报的计划统筹安排、协调,尽可能使各类地下管线使用“共同沟”和“共同井”,达到管沟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5、集中审批。根据我市实际各管线建设部门根据每年急需挖掘情况,于5、6月上报计划,实行集中审批,每年7、8、9月为集中挖掘时间,其余时间原则上不予审批、挖掘,零星挖掘、特殊抢修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零星挖掘城市道路,应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应的道路挖掘审批表,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市建设局申请。市建设局在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审核,作出书面审批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事故紧急抢修地下管线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同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审批许可手续。

6、统一设计。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管线建设专项规划,报建设局规划管理处备案,作为管线建设的审批依据。在新建道路建设时,建设单位在组织方案扩初审查、施工图会审时应邀请各管线建设部门参加,各管线建设部门在参加第一次审查5个工作日内把相关管线需求报项目设计单位,由项目设计单位统筹纳入道路设计。在已运行道路上实施管线工程的,应由管线部门提出申请,在集中审批同意后,由市政处将相关挖掘计划通报管线建设单位,有相同需求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需求反馈市政处,由市政处统一委托设计。

7、统一施工。新建道路的管沟由道路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与道路工程同步招标,同步施工,同一施工单位。

管沟的挖掘及修复由市政工程管理处统一组织招标、施工,零星工程的挖掘和修复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市政工程管理处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城市道路的挖掘和修复。

8、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资金由新建道路建设管理单位或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管理,市财政加强监管。根据需要经批准分别在新建道路建设单位或市政管理处设立往来款专户进行专项管理和核算。

9、根据市政府规定,属24米以上新建市政道路的,地下综合管线管沟土建部分(符合各项规划,纳入道路施工设计的)建设资金按经审核的预算(标底)价(含监理费)和约定的分摊办法确定各管线需求单位的建设费用,弱电管线需求单位应全额负担,自来水、供电、广电等管线需求单位按市政府规定自负部分一次性交入新建道路建设单位或市政管理处设立的往来款专户,由建设单位、市政管理处按合同统一支付,实行统一核算,建设资金实行多退少补。在工程实施前各管线单位应缴足建设资金后再进行工程招投标。

管线需求单位需使用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预留管线的,应向市政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足相应的预留管线建设费用后才能使用。

在运行道路上挖掘建设管线的,管沟土建资金由市政管理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建设资金坚持谁改谁负担原则(具体分摊、缴纳办法与新建道路相同)。

10、除建设局实施的市政道路外,新建道路工程施工图纸应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管线建设方案;项目完工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在移交市政处管理前,应结清管线工程的建设资金,接收单位在接收前应查明管线建设资金落实和支付情况,并将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沟作为城市公共资源加强管理。

11、挖掘道路的管线由建设单位和市政处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并制定动态管理办法,提高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具体工作各单位工作小组应参与管理,现场签证由监理会同市政处及工作小组成员共同参与。

12、施工单位与管线建设单位应相互配合,并做好书面交底和交接手续。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局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被挖掘路段的回填施工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竣工路段现场是否清理干净;施工过程实际挖掘城市道路的面积和期限;其他市政设施是否受到损害或破坏;施工单位是否履行文明施工的职责和义务等。

13、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管线竣工图移交城建档案馆进行档案备案。

14、本细则解释权归市建设局,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义乌市建设局 义乌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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