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标准_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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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职 业 病 防 治 管 理目的Q/DHG.AQ.09-2007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促进安全生产。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集团有限公司范围内各单位。职责

3.1 责任部门:集团公司职防所、各二级公司(分厂)。配合部门:工会 3.2 集团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二级公司(分厂)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3.3 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集团公司职防所)负责对二级公司(分厂)的职业卫生工作监督管理与考核。

3.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工作程序

4.1 机构与管理

4.1.1 集团公司职防所在安全环保处领导下负责集团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4.1.2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应有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工作管理人员。4.2 前期预防。

4.2.1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加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2.2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4.2.3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4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企业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2.5 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实物形式发放。4.2.6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2.7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4.3 生产现场管理。

4.3.1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3.2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4.3.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采取整改措施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4.3.4 各二级公司(分厂)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的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4.3.5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3.6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加强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检查及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除和停用。4.4 职工健康管理

4.4.1 各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按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4.4.2 企业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3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由各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汇总后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4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企业应根据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进行相应的诊断、治疗等。

4.4.5 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害的工作;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4.6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程序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4.4.7 职业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4.8 对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4.5 教育与培训

4.5.1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和管理水平。

4.5.2 各二级公司(分厂)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的培训与考核,考核应有记录。

4.5.3 车间、班组在日常的安全活动中应安排职业卫生知识的学习活动,每季度至少一次,并做好记录。

4.5.4 生产岗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活动。

4.5.5 要做好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防护要点及事故状态下的应急措施。支持性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工作记录

《工业卫生档案》 《职工健康档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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