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与养殖管理规定(闽林政[1993]096号)_福建省采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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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福建省陆生野生动

物驯养繁殖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林政„1993‟096号1993年11月13日)

各地、市、县(区)林业局(林委)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

现将•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厅林政局报告。

附件1:•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我省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猎捕野生动物必须按规定申领“特许猎捕证”或“猎捕证”。

(一)需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保护法‣第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申领“特许猎捕证”;

(二)需要捕捉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申领“猎捕证”,“猎捕证”可由林业厅委托市(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需要捕捉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猎捕证”。

(四)需要在禁猎(捕)区和禁猎(捕)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需经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有关猎捕手续。

二、“特许猎捕证”由林业部统一印制;“猎捕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发证机关应根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

72号•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发证同时按规定缴纳猎捕、捕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及证件工本费。

三、申请获得“特许猎捕证”或“猎捕证”后,必须按证件所指定的猎捕地点、种类、数量、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活动。

持枪猎捕的,必须同时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

四、我省的禁猎区和禁猎期分别规定如下:

(一)禁猎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区、名胜古迹区,公园、城镇市区、工矿区、学校、机关、部队营区、国营和集体林场、采育场、经营所。

(二)禁猎期:繁殖种类为每年的2月至8月;越冬为每年的10月到翌年的4月,具体种类的禁猎期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并公布。

五、我省猎捕野生动物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猎捕工具和方法。

六、需要跨县或地区猎捕野生动物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居住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向猎捕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猎捕证”。

外省来我省猎捕的,必须凭其居住地省林业厅签署意见的猎捕申请书,按规定管辖权限分别向我省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猎捕证”。

七、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对猎捕野生动物作业实行监督检查。猎捕单位或个人在野外作业前,须持“特许猎捕证”或“猎捕证”到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站办理野外猎捕登记手续。猎捕后的野生动物按•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查验。

八、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地方,需要划定猎捕区域或建立狩猎场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地踏勘,经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厅批准。

九、猎捕野生动物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我省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作如下规定:

一、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林业厅转报林业部审批后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厅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厅审批,由市(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林业厅备案,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发证机关 应根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向财政部门申领统一收费票据。

三、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资金、固定场所,以及相应的设施、技术设备。

2、具有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相应的饲养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四、经批准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不得超种类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为更换种源野外猎捕的野生动物或引进的种源以及驯养繁殖的后代出售时均应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驯养繁殖场,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后代及其产品,由原批准机关审批后方可出售。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后代及其产品,凭驯养繁殖许可证销售。

六、为教育、科研、展览等需要而建立的非经营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动物园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因疾病、伤残、自然淘汰、种源交换、更换血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屠宰、出售。赠送、交换的,必须按野生动物保护类别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七、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需要终止驯养繁殖的,办理终止手续后,不得再引进种源,并必须在30天内将原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在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监督下,按规定妥善处理。

八、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发证机关有权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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