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省级开发区扩区暂行办法_皖江产业转移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29:2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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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

省级开发区扩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扩区,促进我省开发区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省成功经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批准筹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行特殊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第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负责开发区扩区工作。

第二章 开发区扩区条件

第四条 开发区扩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基本完成国家核准面积或省政府批准筹建面积的开发建设;

(三)开发区产业集聚、特色鲜明,主导产业占开发区工业

据本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按程序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外的省级开发区扩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达到扩区标准的筹建省级开发区,省人民政府在批复扩区的文件中批准其为正式的省级开发区。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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