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实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_第二次经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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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实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经济普查清查和登记工作,确保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目的

为了完成国家任务、了解奥运大背景下首都经济总量及经济社会运行状况;为了全面摸清奥运会后二、三产业的发展态势,重点掌握第三产业内部结构、产业状态,把握总部经济、非公经济、区域经济发展状况,找准各功能区及各区县经济发展的主体和支撑点;为了整合各部门统计数据资源,推进北京市宏观数据库建设,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

二、普查时间

普查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为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

清查登记时点数据为2008年9月30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08年年度预计数。

三、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包括全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清查对象包括全市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外省市法人单位在本市兴办的产业活动单位;驻京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以及营区内的非隶属经济单位;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企业和营区内的非隶属经济单位,以及消防部队。清查对象还包括全市辖区内实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经营活动的全部个体经营户。

四、普查工作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是每一个经济普查对象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特 此 公 告

北京市及各区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电话公布如下: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83172178 东 城 区:65129773

西 城 区:63286930 崇 文 区:87556041 宣 武 区:83551278 朝 阳 区:51393870 丰 台 区:63838035 石景山区:68879742 海 淀 区:88487982

门头沟区:69868844

房 山 区:89350511 通 州 区:80881367

顺 义 区:89452467 昌 平 区:80106915

大 兴 区:81295487 怀 柔 区:69641789 平 谷 区:89980501 密 云 县:69021627 延 庆 县:69174697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67881981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二OO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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