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原则_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25: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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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问责活动的总的即整体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是确定行政问责的依据和标准。一个国家是否实现了高效责任政府的目标,都可以根据这些原则来判断实施。

一、依法问责原则

依法问责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问责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根据陈晋胜教授的观点:依法行政,顾名思义,即依据法律规范开展行政。其“依法”的含义有两点:一是依据法律规范的原则、精神开展行政。二是依据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开展行政。其“行政”的含义也有两点:一是依法行使国家政权,即作为国家政权的主体行使对全国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权。二是依法行使国家的行政职权,即作为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在对全国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具有独立性和专属性。[7](P9-P10)依法行政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法治原则对行政活动的具体要求。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目的得以实现的保障,可以确保行政活动建立在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免受个人意志的干预。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最高层次的规则,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以及行政机关的具体管理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

依法问责的原则包括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和程序等都要通过各级立法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并且在问责实践中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此,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克服多头执法、执法不公的现象。强化行政问责制,对行政过错要依法追究。

二、权责一致原则

行政问责制突出行政管理中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一致的原则,这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基本规律。权责一致,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具体而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权责一致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是实施行政问责制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落实权责一致的原则,必须做到:

1、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要明确

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行使权力的条件和程序。随着人们对立法规律性认识的发展,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已经成为立法所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

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第11条第4项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制定行政问责的法律规范要严格遵循上述规定,在制度上保证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2、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违法受追究。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了保证行政权力的行使能够始终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真正实现“执政为民”,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要严格追究责任。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总之,落实权责一致原则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公民有效参与原则

问责制应当成为推动公民政治参与的契机与制度平台。反过来可以说,公民参与的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政治透明和法治程度,是区分真问责与假问责的试金石。只有公民的有效参与,才能真正保证行政问责制发挥作用,否则很可能被利用作为一种权力斗争中铲除异己的合法武器,仍将重蹈人治的覆辙。公民(通过自己的权力机关)授予行政机关权力,行政机关权力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来具体执行,公民当然有权对其执行过程评头论足。同样,行政权力行使的情况必须受到民众的有效监督,如此方能实现行政权力的依法行使。

公众参与有利于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健全公民的人格,从而有利于培育公民社会。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它是在现代宪政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民众意识。这种意识体现为将自己和他人视为拥有自由权利的人,有尊严,有价值,并且能够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但这种责任感来自权利本位而不是义务本位的政治与社会伦理观念,这是一个自尊和得到社会尊重的人的责任感,不同于奴化的人所具有的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迫从感。我国学者李慎之曾痛切地感到我国民众公民意识的缺乏,他认为:“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27]因此,在今天,要唤醒公民的主体意识,增强公民的责任感,健全公民人格,一个重要和必须的途径就是加强公民有效的政治参与。通过扩大公众在政府官员的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权和监督权,在相关制度的保障下,广大的社会公众或通过民主评议或直接弹劾,真正对政府官员的升降去留有了发言权,对政府官员的不良行政有了问责权,政府官员才会自觉地对公众负责,更多地倾听百姓疾苦,积极回应公众的利益诉求。

成熟的公民社会是实施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社会条件。只有高素质的公民才会造就高效和负责的政府。在公民社会的培育方面, 历史传统, 尤其是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消极因素起着阻碍作用。所以一定要消除我国公民所具有的惰性和对待政治的冷漠态度, 使他们关心并积极参与政治活动。这样才能把政府官员的问题积极地反映出来,为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提供一种自下而上的动力。

四、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表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条基本准则,它对各种法律实践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平等的涵义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权利平等,即国家承认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都享有广泛、相同的权利;

2、机会平等,即社会应该为每个成员追求自身利益、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平等地提供必要的机会和条件;

3、结果平等,即主张全社会的产品和价值物对所有人平等地分配。问责制度,对于政府人员来说,也是“法律”。所以同样要坚持平等原则。

问责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对所有问责客体都要问责,不能因人而异。政府间存在许多的不同层级,相应地存在政府组成单位以及领导干部的层级差异,但在问责时不能因为层级不同而存在不平等问题。这里强调平等原则,主要是有责必究。有责必究是指对任何违法行为,都一律严格依法追究责任,而不论官阶等级、机构层级。行政领导由于自身管理不当造成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的行为或自身个人行为与官员形象不相符合时,同样也必须被追究责任。二是对所有的问责主体来讲也是平等的。不仅仅是被问责对象的上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有权问责,下级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社会大众、新闻媒体、第三组织都可以问责,而且他们的问责同样应受到高度重视,其问责权力和权利同样应该受到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当然,坚持平等原则并不是“一刀切”,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于2001年11月16日由国务院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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