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钛白审计案例_渝钛白公司审计案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25: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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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钛白”公司审计案例

重庆渝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钛白公司)是在以吸收合收方式接受重庆化工厂后于1992年9月11日宣告成立的是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公众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7月12日,“渝钛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渝钛白公司进行了1997年度的审计.并于1998年3月签发了颇有争议的中国证券史上第一份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通常,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较为常见,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不经常遇到,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被审计单位。都不希望发表此类意见的审计报告。与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同,审计报告标示否定意见就意味着会计报表的表达是不公允、不客观的,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是不值得信赖的。

报告指出:1997年度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借款即应付债券利息8064万元。贵公司将其资本化计入了钛白粉工程成本;欠付中国银行常青市分行的美元借款利息89.8万元(折人民币743万元)贵公司未计提入账,两项共影响利润8807万元。

我们认为,由于本报告第二段所述事项的重大影响,贵公司199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1997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未能公允地反映贵公司1997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和 1997 年度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

从上述内容来看,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仅仅只有两个会计事项。那么这两个会计事项是否足以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这样的审计报告呢?

(一)1997年借款的应付债券利息8064万元属于资本还是费用?

渝钛白公司1997年度的亏损总额为3136万元.而这笔引起争议的借款利息总额为8064万元,从重要性角度来说.这笔利息费用不管是否调整,渝钛白公司当年都同于亏损,只不过是亏多亏少的问题。可见.这一笔利息费用的处理.对渝钛白公司来说,表面上似乎不太重要,实际上,如果这笔8064万元的会计事项按公司会计处理方法,最多只是一笔一般性的亏损,但如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法来处理.则整个公司就将资不抵债.而属于另一种性质的亏损了。可见,该笔业务处理非常重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价值的构成是指固定资产价值包括的范围。从理论上来说.它应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其中当然包括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借款利息。但是.一旦固定资产购建完毕,并投入使用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就应进入期间费用,子以资本化,这是有关会计准则重视而又非常明确规定的。不按规定处理,就会引起信息误导,产生不利的导向。

由于对1997年渝钛白公司的钛白粉工程究竟已进人投资回收前还是仍处在在建期不能确定就难以解决上述争议。

渝钛白公司的总会计师认为:一般的基建项目,建设完工即进入投资回收期.当年就开始产生效益。但钛白粉工程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基建项目这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钛白粉这种基础化工产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对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非常严格.需要通过反复试生产,逐步调整质量、消耗等指标,直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才能投放市场。而试生产期间的试产品性能不稳定,是不能投放市场的;另一方面,原料的腐蚀性很强.如生产钛白粉的主要原料硫酸。一旦停工,则原料淤积于管道、容器中,再次开工前,就必须进行彻底的清洗、维护,并调试设备,年报中披露的900万元亏损中很大一笔就是设备整改费用。因此总会计师总结说.钛白粉项目交付使用进入投资回报期、产生效益前,还有一个过渡期,即整改和试生产期间.这仍属于工程在建期。也就是说,公司在1997年度年报中将8064万元的项目建设期借款的应付债券利息进入工程成本是有依据的。

渝钛白公司为了证实总会计师的说法.还以重庆市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为依据,坚持认为该工程为在建性质,而非完工项目。

在上述背景下.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坚持认为:应计利息8064万元人民币应计入当期损益。因为,该公司钛白粉工程于1995年下半年就开始投产.1996年已经可以生产出合格产品。这一工程虽曾一度停产.但1997年全年共生产1680吨.这一产量尽管与设计能力15万吨还相差甚远.但主要原因是缺乏流动资金,而非工程尚未完工.该工程应认定已交付使用。

双方各执一词。重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它既无法定权力来命令上市公司改变其做法.也无理由表示沉默,为此不得不运用独立审计准则中否定意见的格式,将上述问题向所有报表使用者告示,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二)欠付银行的借款利息89.8万美元(折人民币743万元)是否应计提入账?

截止到1997年底,渝钛白公司欠付银行利息898万美元。对此.公司管理当局的解释为:这是1987年12月原重庆化工厂为上PVC彩色地板生产线,向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借入的美元贷款60万元造成的。该项目建成后,一直未正常批量生产。1992年公司改制时.已部分作为未使用资产。但改制前,重庆化工厂已部分偿还了利息和本金。数年之后(1997年)该行通知公司欠付利息89.8万美元。本年决算期间,公司未能和银行认真核对所欠本金数额.故未予转账。公司打算在1998年度核对清楚后在据实转账。而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则坚持认为这笔利息已经发生.应于以确认并计提入账。注册会计师的依据是:确认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收到或支付.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由此可见,企业未与银行对账,这是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它不能改变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标准。根据会计准则一笔费用肯定发生并可计算出确定的数额,应与收入配比,在当期于以确认。由干渝钛白公司坚持认为必须在核对账目之后再予确认,注册会计师不得不以否定意见的方式否定上述做法。

可喜的是,尽管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并与渝钛白公司的管理部门发生了严重的意见分歧,但最后股东大会还是通过方案,同意重庆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并按此意见调整1997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即:将报表中的原计入钛白粉工程成本的借款利息(应付债券利息)8064万元调整进入当期财务费用和将欠付中国银行重庆分行的美元借款利息89.8万美元(折人民币743万元)调整计提入账,两项计亏损8807万元。加上报表中原有亏损3136万元.渝钛白公司经重庆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1997年度亏损额为11943万元。至此.渝钛白事件以我国首份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得到投资者的理解和支持而告结束。

中国的证券市场和中国的审计行业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起来的。但是由于国内注册会计师在发展初期.对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比较迁就支付审计费用的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以至注册会计师签发的是清一色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第十四章 终结审计与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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