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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园饭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需对西园饭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臵实施细则》(南府规„2017‟1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南宁市西园饭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位于江南区星光大道38号,东临南宁市第十中学,南至西园路、香格里拉广场,西邻淡村北一里,北靠江南大道。土地级别分别为:住宅二级,商业二级。
经调查,项目总用地面积约275.91亩;被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约87082.55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32804.19平方米,非住宅面积约54278.36平方米,涉及被征收人约359户,被征收单位1个(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 星光大道38号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
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征收范围张贴公布(张贴地点:星光大道38号),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档次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第八、九、十条规定进行补偿。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搬迁。
六、住宅房屋的补偿
根据本项目情况,住宅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征收单位自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市房改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房屋相关手续后,房屋征收部门可对该房屋视同已房改给予补偿。
(一)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可按货币补偿给予奖励。
后,应补偿给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套内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他处无正式住房的,按套内面积50平方米作为保障调换面积。超出应臵换房屋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内(含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应臵换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前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应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以签订补偿协议为准,原则上先签约和搬迁交房的,先选房;同时完成签约和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产权调换房源地址:本项目改造范围内,具体房源面积、户型、楼层、位臵等信息以征收实施单位公布为准,供被征收人选择。
6.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调换房屋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如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七、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根据本项目情况,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办公用房、宾馆用房、杂物房等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八、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认定及补偿
(一)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房屋,不予补偿。
按上述比例给予货币补偿后,同时以相应经营性用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本款所称的“经营性用房”包括“经营性商业用房”和“经营性非商业用房”。“经营性商业用房”指商业铺面,“经营性非商业用房”指的是旅馆旅社。
(二)2004年1月1日后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费,该房屋的补偿仍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补偿。
(三)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视为2004年1月1日后。
十、关于改变结构房屋的补偿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依法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变更后的房屋结构给予补偿; 2004年1月1日前未经批准改变结构的,按原结构给予补偿后,再按结构变更后的房屋分类估价价格与原房屋分类估价价格之间的差价的 50%增加补偿。
2004年1月1日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结构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房屋结构予以补偿。
十一、房屋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房屋实际装修标准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应在收到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装
八点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2.公房承租户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起6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0 元。房屋承租人须经被征收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7 日无异议后,才能给予相应奖励。
直管公房产权人不享受搬迁奖励,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受搬迁奖励10000 元。
(二)整体搬迁奖励
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9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给予下列奖励:
1.整单元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不含私人自建房)给予20000 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2.整栋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给予10000 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3.整项目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再给予5000 元的项目整体搬迁奖励。
(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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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户给予500 元配合奖励。
(五)奖励以户为单位,已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户。
(六)上述奖励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征收补偿协议条款中予以明确。
十三、机器设备的搬迁、安装费用估价补偿
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给予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补偿;对因房屋征收而导致机器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对机器设备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机器设备的货币补偿及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估价确定。
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估价机构原则上应当根据每台机器设备的实际情况逐项判断,一般按照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估价;对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按照重新购臵价结合成新估价。
十四、搬迁补助费、房屋临时安臵补助费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20元(按2次支付)。
2.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20元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按2次支付)。
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
议约定的过渡期计算。
从房屋征收部门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按周转过渡期(或延长过渡期)最末月的标准再支付给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臵补助费。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按土地级别计算)。1.铺面用房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60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
2.酒店(旅馆)用房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45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
3.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30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
4.其他用房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4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
(四)临时安臵补助费或停产停业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五、产权调换过渡期限及超期临时安臵补助费的支付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过渡期限为42个月。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按下列标准发放临时安臵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至6个月内(含6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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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责。
(三)按协议约定双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应与有关单位结清水、电、燃气费用等及办理报停手续,并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房屋移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
(四)按协议约定获得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费。二
十二、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按补偿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补助等费用。
(二)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征收实施单位按约定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用或过渡周转房。
(三)确保调换房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四)调换房屋的产权证明,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
二十三、补偿结果公布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二
十四、强制执行
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且经协商后仍拒绝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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