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 下一步人事如何安排?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 下一步人、事如何安排?
机构整合后,以下六个方面至关重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人事安排;反垄断内设机构重整;反垄断执法编制与执法队伍建设;《反垄断法》配套规则的完善;执法透明度改善;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设。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将成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之一。3月13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根据该方案,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和商务部三部委下属反垄断职能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统一并入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表示,这次改革在“意料之中”,也是反垄断法学术界主流观点一直所呼吁的。
根据现有反垄断分工,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主要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审查,国家工商总局主要负责价格垄断行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审查。
“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工商、发改、商务系统的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相信会是一个国内外企业界、学术界和执法机构都欢迎的积极举措。”刘旭认为,机构整合后,如何在201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10周年前,推出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力度的配套措施和规范才是问题的关键。
刘旭表示,机构整合后,影响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因素将主要在六个方面,即:第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人事安排;第二,新反垄断内设机构的重整;第三,反垄断执法人员编制的大幅扩充与执法队伍的稳定;第四,《反垄断法》配套规则的修订与完善;第五,在各执法环节改善执法透明度;第六,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时做出相应整合与人员配备。
此外,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后,还会面临国际合作的调整问题,例如是否加入国际竞争执法机构合作网络。
人事安排至关重要。刘旭表示,如果整合后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副局长分管,那么该副局长应当是正部长级,从而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政级别上不逊于大型国有企业,也便于其直接与同级别行业监管部门领导开展合作,与外国竞争执法机构领导直接开展对话、谈判。
以下根据对刘旭采访整理
新反垄断内设机构的重整
整合后的反垄断机构应该会按照不同行业细分成若干个处,例如重点查处医疗卫生行业的违法行为的处室,重点查金融业的,重点查制造业的,重点查原材料的,等等。目前商务部反垄断局按行业分为3个执法处,工商总局反垄断执法局按行业分为2个处,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执法局按行业分为2个处。如果类比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做法,可以设7到9个处,分管不同行业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查和经营者集中案件的事前审批。由于同行业经营者集中审查与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案件调查都在一个处执行,可以便于执法人员积累行业专业知识和信息。同时增设两个处专门负责价格垄断协议中的自首案件。国家发改委新近成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处与工商分管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件的处整合成为一个处。那么,新反垄断机构就会有10到12个执法处,提高执法的专业化程度和执法效率。负责价格垄断协议自首案件和公平竞争审查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执法是跨行业的,客观上可以对其他执法处的工作可以发挥相互策应和事后监督的作用。
当然,也不排除可能参考欧盟模式,继续保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在机构上的相对独立,也就是商务部反垄断局虽然整合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反垄断机构,但是仍维持原来的执法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但是,由于对经营者集中(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作为事前监督,与经营者集中(企业并购)前后的垄断协议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监督仍存在衔接问题,所以参照欧盟的模式仍会导致反垄断执法的割裂和低效,也不利于更为高效的人才队伍建设。
所以,如果只是形式上整合商务部反垄断局与发改委、工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没能彻底整合各执法处和执法人员,那么“三合一”的很可能会徒有其表。
编制与执法队伍
在决定反垄断执法力度的重多因素中,最主要的是国务院的重视程度。单纯整合机构还不足以反映国务院对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最终还要看国务院是否能给整合后的反垄断局增加编制。
例如,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后,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具体负责反垄断执法的人员编制分别只有2人。这最终导致两部委直到2010年底才正式颁布各自的反垄断执法配套规章,2011年才开始陆续适用《反垄断法》查处案件。
2010年国务院曾为发改委系统特批100个执法编制,但大部分批给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直辖市和经济发达省份。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的执法人员编制直到2014年仍旧只有8个。
目前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务部三部委实际的反垄断执法人员编制大概是12人、12人和16人(不含政策研究和行政管理等)。这一编制规模与中国经济体量和反垄断日常工作的强度是非常不匹配的。除去政策研究和行政管理人员,国家市场监督局层面的反垄断执法人员至少应该达到100人左右的规模。
这样才可以保证像德国一样,每个处有10名人员编制,依照处长责任制,统筹负责该处分管的工作,例如全国某些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包括分管行业日常的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审查,分管行业在全国范围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查,以及督办地方案件。
机构整合、人事调整,往往会带来执法人员的流失。而骨干执法人员的大量流失可能削弱执法队伍,但只要合法、合规,则属于当事人择业自由,无可厚非。但是如何吸收真正有理想、有追求、有能力、有专业背景的年轻人才到执法队伍中来,留得住,用得好,是新整合的反垄断执法局所面临的重大挑战。如果处理不好,恐怕会迎来又一批中青年执法人员的离职潮。毕竟在体制内受到各种约束,反垄断执法工作压力大,生活成本压力大。
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
当前,省级反垄断执法局力量不足,执法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就会妨碍统一有序的市场形成,比如同一企业同一类违法行为,在反垄断执法力度大的省市被查处,而在其他省市很难开展调查、搜集证据。实际上的“选择性执法”,很容易助长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市场公平。
各地机构改革的力度不同,反垄断执法人员编制数量也不同。上海、江苏、广东、北京物价局的反垄断执法人员都超过10人,且执法经验丰富,应该会成为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新反垄断局的主力。
内蒙古、湖南、重庆的工商反垄断执法案例多,会相应主导两省的新反垄断局工作。这两地发改委会不会给新反垄断局编制和人员,也未可知。所以,这两省的反垄断执法力量未必会立即增强。个别省份存在工商和发改委反垄断执法竞争激励的格局,例如湖北和海南。在这些省份究竟由哪个部门继续担当反垄断执法的主力仍属未知。
在另一些省份,工商或发改委系统的反垄断执法虽然有,但非常少,例如浙江、山西、广西、新疆、宁夏等地。在自身编制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这些省份的发改委、物价局可能会选择彻底放弃反垄断执法职权,同时也不输送编制或人员给新设立的省级反垄断执法局。还有接近三分之一的省份,在过去十年里基本没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那么也不会因为这一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整合而增加反垄断执法编制和提高反垄断执法热情。
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地方层面的深化改革需要顶层设计和更为细致的方案。要防止出现“上动下不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局面,防止出现过渡时期地方反垄断执法出现真空、反垄断执法队伍濒于“塌陷”的情况。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已经基本上删除了该法与《反垄断法》交叉的条款。但是《价格法》中与《反垄断法》交叉的部分,在过去十年里都没有修改,以至于许多地方政府长期适用处罚力度弱,执法透明度低的《价格法》取代《反垄断法》查处本地价格串谋行为。如果在过渡期间留出空挡,就可能出现地方物价突击适用《价格法》办案,对本地违法者从轻发落的情况,不利于全国统一执法尺度。所以,相关机构改革方案应该明确要求:涉及到《价格法》与《反垄断法》交叉的部分,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全部依据《反垄断法》查处;各省物价局不再负责查处涉及价格的限制竞争行为,并且必需及时将相关编制、执法人员限期整合进入新的省级市场监管局;并且由后者严格依照《反垄断法》继续查办之前未查结的价格操纵案件。
反垄断法配套规则
在新反垄断机构的人事安排、内设机构整合方案落实之后,就应立即启动反垄断法配套规则的修订与完善。这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为以往三部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许多反垄断法配套规则上并不统一,实践中的落实情况也不完全一致。截至目前,三部委反垄断执法机构陆续起草的各类反垄断指南和配套规则修订计划已经有近10个,因为国家机构整合而搁置两、三年。因此,当务之急,显然是加快反垄断法配套规则的修订与完善,统一执法尺度和办案程序、证据规则,提高执法透明度方面的要求,以便新反垄断局能够尽快按照统一的规范开展执法工作。
在新反垄断局成立后,每份配套规则的草案应当都需要再经过至少一轮为期至少一个月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这些配套规则的草案需要在今年6月世贸组织开展双年审议中国贸易政策的辩论会前夕就陆续公布,并力争在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10周年前颁布,那么在劳动节前夕,相关工作量会非常之大。
改善执法透明度
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是导致我国《反垄断法》过去十年落实不好的最主要的因素。其对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影响远超过与人员编制少,配套规则不完善,执法权限分散。
在专业化程度很强的市场监管领域,信息多,市场变化快,触及利益大,要及时、精准、有力地发挥党的领导力、执行力,需要先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全面系统的公开透明,而不是仅仅公开处罚或审批结果。否则,再精细的制度设计也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被穿上“皇帝新衣”。尤其应该警惕,三合一的新反垄断执法机构反而容易因为执法权限集中而导致权力寻租、小官大贪频发。
在新反垄断机构建立之后,应当及时完善对反垄断执法工作全流程各环节的监督机制,全面提高各执法环节的透明度。从接受举报,到立案、现场突击检查、咨询专家意见、组织听证会,未结案件每年调查进展的披露,到做出处罚或审查决定全文与证据列表、数据来源,再到对违法行为整改的监督,除非涉及到个人隐私保护、商业秘密或国家安全需要进行必要的数据钝化处理外,都应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让资本市场和广大消费者可以及时对相关案件的查处形成合理的预期,减少个案调查对市场波动的影响和对冲基金投机牟利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