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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把握规划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和社会科学属性,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规划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管理区域
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对广州市的规划区实施规划管理。
根据现行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在2010 年之前,广州市规划区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含十区两县级市,全部为城市规划区;2010年之后,广州市规划区仍为十区两县级市,但将其划定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十一条;新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规划管理基本制度
(一)广州市规划区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二)在村庄规划区确定之前,下列情形的建设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1.在县级市辖镇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区以外范围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该范围内的非乡村建设项目,仍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2.已批准区、县级市村庄布点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的区域内新建村民住宅建设;
3.在已批准区、县级市村庄布点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的区域内的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改造。
在城乡规划确定村庄规划区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在经确定的村庄规划区内实施。(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一条)
三、规划编制、审批与修改
(一)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市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区辖镇不属于《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镇。区辖镇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单元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指导区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程序修改区辖镇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省、市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原已批准的区辖镇总体规划或区辖镇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所在区原已批准的区辖镇总体规划或区辖镇规划的申请,并附上原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修改县级市辖镇的总体规划前,由组织编制主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区辖镇规划、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应当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与修改等事项的管理按照《广州市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五、十六条;《广州市实施办法》)
四、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一)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五十九条)
(二)广州市属地的企业申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乙、丙级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核查原件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认真核对原件,填写《行政许可核查情况表》,提出核查意见,将核查、核实记录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交申请人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广州市属地的企业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依据:《关于授权核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粤建法函[2008]29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三)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或建筑设计资质甲、乙级单位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单项资质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广州市承接具体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任务。
(四)外地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到广东省广州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广东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只可以在本地承担规划编制任务。
(五)规划编制单位违法处理
1.规划编制单位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为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区城乡规划部门发现规划编制单位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市、区城乡规划部门发现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取得资质证书没有按时年审,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应当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
五、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一)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核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建设单位报送批准或核准立项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以国家现行有效的划拨用地目录为准。具体程序如下:
1.实行批准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再凭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再凭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条)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所在地块已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有效时限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位于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受理:
(1)历史上已取得城乡规划部门发出的有关规划批文的建设项目;(2)已按程序取得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城市基础设施可以为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国家、省或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及其它重点项目。
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实行批准制或核准制的划拨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凭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项目批准或核准等有关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和规划条件。
实行备案制的划拨用地项目,建设单位须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3.对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协议出让对象(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和附图。
协议出让对象(建设单位)持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对以公开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市、区土地储备部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和附图。
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5 合同,并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条)
六、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一)除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情形以外,用地规模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编制深度要求另行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二)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需要申请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规定,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作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附件。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
(一)在广州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统一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的办理,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工程,无须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可直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具备合法的土地交易手续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修建性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住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相关技术指标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建筑布局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基本一致;
(2)符合上述第(1)点条件、位于非城市重要地区、不临城市主干道、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下的其他建筑工程。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条件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
2.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凭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相关专业部门审查意见、放线册等材料,可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及其附图、附件。
建筑设计方案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道路系统、绿化率或布局、竖向设计、建筑布局(层数或高度的增加)、退让距离和建筑间距、车库主要出入口、各幢建筑的使用功能、基底面积和建筑面积、重大的建筑立面、停车场(库)技术指标等内容的,应当先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有关内容进行深化,涉及细微调整的除外。
(三)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业主或准业主的意见,如涉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规定,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临时建筑工程仅适用于地铁风亭及出入口等市政工程、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工程(如因城市景观交通改善或管理需要的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等三类情形。
修建临时建筑工程应当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临时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有关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的规定。市政工程建设、维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建设的,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安全。属于辅助施工的临时设施应在工程施工完成后立即拆除。
临时建筑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但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仍需使用的,需按程序向原批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或 7 者管理需要或者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或恢复原状。
新建临时建筑工程层数一般不超过2层、建筑高度不超过7米。临时建筑不得改变批准的使用性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四条)
八、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的特别规定
(一)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市政地下管线、综合管沟、高压电力架空线、地铁等工程,可以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市政工程,按一般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程序办理。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非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市政工程的,应当同时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申请建设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市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先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规划条件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本条第(一)项情形以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二条)
九、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一)区城乡规划部门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区城乡规划部门违法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因纠正或撤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违法审批的区城乡规划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核发辖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基本程序核发:
1.村民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新建村民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国土管理机构预审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报区城乡规划部门、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城乡规划部门、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在已取得合法权属的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申请新建、拆建、改建、维修村 8 民住宅,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符合消防间距要求的村民持农村房地产权证或村民住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材料,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根据村庄规划提出初步意见,并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加具意见后,区城乡规划部门、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不符合消防间距要求的村民持农村房地产权证或村民住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等材料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的,经村民委员会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加具意见后,区城乡规划部门、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原状改造或原状维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参照村民住宅的程序执行。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广州市番禺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指引》(正在制定))
十、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内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涉及规划条件的内容。其中包括:建设工程主体涉及的建筑退缩间距、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外立面、高度(长度)、使用功能、公建配套、户型比、户数、户外广告位、招牌位等内容和建设工程周边环境涉及的道路、绿化、室外场地地坪标高、照明、红线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旧建(构)筑等内容。
建设工程周边环境符合规划要求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前提。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附件包括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建筑功能指标规划验收明细表和建筑工程竣工图纸。
3.建设工程办理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
(二)违法建设查处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除临时用地以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用地,应当先由土地监察部门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构)筑物作出处理。
2.城市和镇规划区的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分工负责查处。其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除违法临时建设外,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以及违法临时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是指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通过采取补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含调整规划许可)、整改或按原规划许可恢复等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情形。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违法建设情形,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
3.具体的违法建设情形分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两类,根据不同的情形对应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如下: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①已审批规划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且办理了报建手续,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的(包括部分符合规划要求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符合规划要求部分的建设工程总造价5%-6%的罚款;违法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包括部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予以限期拆除或没收,可以并处不符合规划要求部分的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的罚款。②已审批规划,但未办理建筑单体报建手续,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的(包括部分符合规划要求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符合规划要求部分的建设工程总造价7%-8%的罚款;违法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包括部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予以限期拆除或没收,可以并处不符合规划要求部分的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的罚款。
③规划尚未批准,也未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擅自兴建设的,违法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的(包括部分符合规划要求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符合规划要求部分的建设工程总造价9%-10%的罚款;违法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包括部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予以限期拆除或没收,可以并处不符合规划要求部分的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建筑外立面、改变公建配套项目的位置、超过建筑物总高度2%以下(含2%)且不增加总建筑面积、改变户数或户型比、建筑物移位但符合建筑间距和退让要求等情形,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
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增加建筑面积、扩大基底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高度2%以上等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对增加的建筑面积,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予以限期拆除或没收,可以并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的罚款。
4.符合规划要求且未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建设,建设单位主动 11 承认错误,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其行为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较轻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轻处罚。减轻的情节和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明。
5.违法建设按照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认定和处罚;违法建设行为时间跨越两部或两部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按照其中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认定和处罚。如果按照查处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构成违法建设的,则不认定为违法建设;如果按照查处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较轻的,按较轻处罚执行。《城乡规划法》施行前的违法建设按照下表所示适用法律进行认定和处罚:
1967年1月1日 1982年6月19日 1982年10月30日 1984年1月6日 1987年1月1日 1988年1月1日 1990年3月31日 1992年8月14日 1997年3月31日 2007年12月31日 ① 穗府[1983]29号文② 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③ 城市规划条例④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⑤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⑦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⑧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注1.表中的*表示起算时间不含当日,从次日算起。
注2.1967年以前的违法建设一般可不作追究,从宽处理。确需处理的,可依据穗革通[1977]2号认定违章建筑,根据穗革发[1979]125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按照查处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6.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查处。7.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十一、城建档案管理
(一)为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和地下管线档案真实、准确、齐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工程档案的管理、接收和利用工作。
(二)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领取工程(分为“重要工程”、“一般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告知书,办理该工程档案项目登记手续。
(三)建设单位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提出意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十二、执行日期的衔接问题
(一)在2008年1月1日前已开展城乡规划的制定或修改的,其下阶段的工作按《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在2008年1月1日前,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并获受理的,该阶段许可按《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办理;在2008年1月1日之后提出申请的,按《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