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XX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我镇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它执法错误。
第三条 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责任与追究相适应,追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镇纪委是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和对建议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适用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一)脱岗、失职或者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作出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滥用职权,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四)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使用、损毁先行登记保全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其中,财物金额在50元以下的,从轻处理;累计超过500元的,从重处理);
(七)只罚不管,以罚代改,以罚款代替其它行政处罚的;
(八)打、骂管理相对人,或者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者对取证材料和先行登记保全的物品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它执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本章第五条所列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一)由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
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经过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六)下级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因上级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机关有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但下级机关反映情况不清或者提供虚假事实致使上级机关决策失误的,下级机关有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上级机关承担次要责任;
(七)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办理案件,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任用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前款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承担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过错责任,必要时可责令有关人员作出检查:
(一)执法中出现特殊情况,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在适用中出现偏差的;
(二)依法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的性质发生变化而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因管理相对人的故意或者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四)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八条 执法过错案件的追究一般由纪工委按受理、调查、认定、追究的程序进行。受理案件包括: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或者通过舆论监督提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投诉或者举报的执法过错案件。承办机构和案件受理人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严禁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行为。对于泄密或者打击报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对于各种渠道反映的执法过错案件,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承办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调查工作一般应在立案后三十日内完成,逾期不能结
案的,须报镇领导批准。各镇干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调查,并根据承办机构的要求在限定时间完成一定的调查任务。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阻挠调查工作的开展。承办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承办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和产生过错责任的主客观因素,依法认定案件性质,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经审核认定后提交镇党委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镇党委会议根据承办机构的建议和认定意见,对责任人予以追究,由纪委及时通知被追究人,并将相关材料记入档案,作为干部考核、晋职、任免的重要依据,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因执法过错,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的,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因殴打、辱骂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的,有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执法过错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十二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诉。经复查后发现处理错误的,将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对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村,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对有关责任人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有关责任人因执法过错被开除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所在村的年度评优资格,其所在村领导
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党委办公会讨论通过并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事项以及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XX镇党委XX
二O一一年X月X日镇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