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审核_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21: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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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审核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审核

一、管理服务事项内容

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进行监督管理,核准后拨付使用。法律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云建房[2001]1235号)、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通知》(云建房[2006]318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落实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建房[2006]第366号)。

二、办理条件

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已建立维修基金,保修期满后需进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云建房[2001]1235号)第三、四条;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通知》(云建房[2006]318号)第四条;《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落实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建房[2006]第366号)第二条。

三、申请材料

(一)、归集管理代收代缴单位按相关规定递交归集管理申请,明确物业区维修基金归集业主缴费清单。

(二)、使用实施物业管理并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需要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住房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实施物业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以及未实施物业管理但有房屋管理单位的住房,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提出住房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未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住房,由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住房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法律依据:《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落实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建房[2006]第366号)第三条。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代收代缴单位移交维修基金需填写《昆明市盘龙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缴清单》及《昆明市盘龙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清理分户清册》。上述表格可在盘龙区便民服务中心房产管理局窗口免费领取。

五、办理机关

盘龙区房产管理局(受理地点:盘龙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房产管理局窗口,白云路327号,电话:3146282)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盘龙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房产管理局窗口受理→经盘龙区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出具取款通知→银行从专项维修基金账户中列支。法律依据:《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落实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建房[2006]第366号)第三条。

七、办理时限

自收到住房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七条。

九、法律效力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一条。

十、收费

十一、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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