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 …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
审批登记试行办法》的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探索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新方式,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更好的帮助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度过国际金融危机难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由于《办法》中所称的债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债,是在企业设立后形成的,因此,债权转股权只适用于企业变更,而不适用于企业设立。
(二)关于债权转股权的实施对象。
考虑到企业外方股东对企业的债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其真实性、合法性较易确定,因此,本次债权转股权政策先将债权转股权的实施对象限定为企业的外方股东,有利于具体操作的执行。根据《办法》实施后的情况,再适时逐步扩大实施对象的范围。
(三)关于债权转股权的方式。
债权转股权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的外方股东以其对企业的债权作为出资,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二是企业已经办理增加注册资本手续,但尚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外方股东视情将原有的出资方式变更为债权。
(四)关于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范围的界定。
由于企业外方股东对企业的债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其价值相对明确,因此,政策将可转为股权的债权限于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外债。
目前,外债主要分两种:一是现汇;二是非货币(设备、原材料等)。从可操作性方面考虑,《办法》只将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范围明确为: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现汇外债。
(五)关于债权转股权的出资时间。
首先,由于《办法》所指债权是企业外方股东与企业间已经形成的债权,外方股东实际已完成资金注入的行为,并不存在分期缴付的情形,企业应一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手续。其次,按照现行规定和企业登记的实际操作,企业股东的出资时间是以验资报告载明的股东出资时间为准,因此,对于债权转股权的,也应以验资报告载明的股东外债转为资本金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