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_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18: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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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并对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

第四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方便办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转)学报名登记点的设置。每年6月中下旬,办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入(转)学报名登记。

第五条 由市教育局通过主要媒体,提前一周向社会发布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政策解答、报名登记时间和报名登记点等信息。

第六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在统一的报名登记时段内,到IC卡暂住证发证机关所在城区的报名登记点办理子女入(转)学报名登记。

第七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办理其子女入(转)学登记,应当出具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经本人签字的复印件:

(一)本人和子女的同一本原籍农业户口薄和经计生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IC卡正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和租房合同;

(三)本人的有效劳动合同和连续缴费半年以上的综合社会保险凭证(即《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

(四)非起始年级新转入学生须出具原就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第八条 各城区所属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和计生部门应派专职干部到所辖各报名登记点现场办公,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归口验审,对证明材料不齐或不实的情况,要当面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一次性告知。

城区所属公安部门应派1——2名民警到辖区各报名登记点,负责对报名查验证件中有异议的IC卡暂住证和户口薄进行验审。

第九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在IC卡暂住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名点领取《成都市青羊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转)学登记表》,并逐项如实填写。

第十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报名登记完成后,根据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现居住地的学校分布和学位余缺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划片指定的原则,妥善安排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指定的中小学入学。

第十一条 对已在我区义务教育段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原则上不再办理在城区内的转学。

按成都市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公办小学和初中毕业年级不接受转学生和借读生。对非毕业年级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转学,每学年(秋季)受理一次,中途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对已在我区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且符合第八条规定者小学毕业后,需升入本区初中继续就读的,按照我区正住户口小学毕业生升学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但不到指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申请借读”,并享受与成都市城区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第十五条 每年学期末,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本细则第十条之规定,负责组织对在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以新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不符合条件,又要求继续在我区公办中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按借读生对待。第十六条 各城区卫生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部门,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提供便捷的医疗卫生和预防保健服务。

第十七条 区财政对招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公办中小学,依据实际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数,按当地学生标准划拨教育经费。第十八条 区级财政对集中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因免收借读费的经费缺口,在预算内安排专款予以补助。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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