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银行法案例3[优秀]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银行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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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市A公司缺乏资金,该公司经理张某找到在某银行甲市支行路北分理处作主任的朋友朱某要求替其解决资金500万元。朱某此时也正为完不成上级规定的吸储指标而发愁,于是朱某对张某说:“你如果能给分理处揽来500万元存款,我就贷给你。”张某找到甲市B公司的经理刘某言明此事并许诺说:“你如果将500万元存到路北分理处,除分理处给你正常的银行利息外,我还要多给你一年10%的利息。”刘某见将钱存入银行非常保险,且额外多得10%的利息就答应了。刘某指派会计于1995年6月将一张50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到路北分理处并办理为期一年的存款手续。路北分理处为B公司出具了存款为期一年,年利率为10%的存单。并在该款进账后,将款划到了A公司的账户内。同年7月,B公司收到了路北分理处转来的A公司付给B公司的100万元利息(A公司共付利息125万元,路北分理处扣下25万元)。后由于A公司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无力清偿B公司的500万元本金,B公司便持存单以某银行甲市支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甲市支行偿付B公司的存款500万元。
(二)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9年签订一笔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行支付总价款的20%,余款等货到达后一次性付完,货到后甲公司声称:近期公司的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能够宽限一个月,并愿意按照银行的利息率支付相应的利息。乙公司同意,一个月期满后,乙公司找到甲公司,甲公司提出,乙公司交付的货物有大约3%质量存在问题,应先解决此问题后再行支付货款。乙公司将甲方所谓的不合格货物的样品拿回去后,进行了检验,结果证明货物质量没有问题,此时,乙公司似乎已经认识到,甲公司在有意拖延付款时间。准备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问题,但又恐甲没有支付能力,如果是这样的话,即便胜诉,仍然不能及时收回款项。于是,乙方想查询一下甲公司在银行是否有足够的款项,如果有,可以提起诉前保全。乙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李某到银行询问。在银行,李某称,我们是法院派来调查甲公司财务问题的,希望你们予以协助。银行工作人员就按照李某提供的账号,查证甲公司在银行有流动资金50万元,能够支付所欠的余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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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建筑工程公司1999年10月20日取得营业执照,甲公司欲在A市郊区购买1000亩规划好的商用土地,规划项目是商品房建设。2000年9月,甲公司报送材料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年检,由于涉及到注册资本金的问题,年检手续尚未能及时办完。同时,甲公司与某国有商业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数额为800万元,贷款的使用,是购买A市郊区1000亩土地,建设商品房。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甲公司达成协议,共同开发商品房,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投资份额分别为80%和20%,利益分配也按照此比例计算。乙公司向当地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为4年,用途为商品房开发。,信用社认为贷款用于不动产,即使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不动产的实物仍然存在,贷款几乎不会有风险。于是贷给乙公司200万元。两年后,该项目由于未按照规划图纸施工,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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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996年2月,某银行与甲企业达成借贷合同。合同约定某银行自1996年4月起向甲提供3000万元的贷款,为期3年。甲以价值5000万元的生产设备做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物登记。1999年4月,贷款到期,甲不能偿还贷款,某银行与甲多次磋商后,于1999年10月达成新的贷款合同用以偿还前一笔贷款。而该合同并未写明此贷款的目的用来清偿前一笔贷款,同时乙为该贷款合同做了担保。甲经过整顿改革仍不能摆脱亏损的局面,某银行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乙以受到欺诈,不知该贷款目的是用来借新还旧为由提出异议,认为该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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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某机械进出口公司需要从以色列进口农用机械,共两种:其一是农用拖拉机;其二是收割机。1999年8月20日,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两笔贷款协议,贷款金额分别为200万元、250万元,均由北京大兴某农用机械厂作为担保人。贷款期限均为两年,即截止于2001年8月20日。后由于巴、以发生地区冲突,进口收割机的合同不能如期履行。需要延期三个月。借款人机械进出口公司同银行商议变更合同,双方于2000年2月10日达成如下变更协议:第一,关于200万元的贷款,借款人偿还期限改为2001年1月20日,但利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利息的80%支付。第二,关于250万元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期限延长至2002年5月20日,利息在原来合同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合同的变更未告知担保人。2001年1月20日,还款期到来后,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贷款,直至2002年6月20日,变更合同约定的第一期、第二期还款义务借款人均未履行。商业银行准备到法院起诉。
(六)王小姐和其母亲去山西省旅游,车到太原是8日下午5点多钟,王小姐和母亲来到饭店准备住宿,在交押金时,王小姐才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不见了,当时已是傍晚6点多钟,王小姐赶紧与家里人联系,先由家里人电话挂失,电话挂失时间是7点钟。9日早晨9点,银行一开门,王小姐的父亲便亲自到银行申请书面挂失,银行要求出示王小姐的身份证,其父拿不出,银行便拒绝为其办理挂失手续。等9日下午4点多王小姐从山西赶回家亲自办理挂失手续时,一周后她去银行办新卡时,发现丢失的信用卡里的5万元钱只剩不到2万元。王小姐和银行共同查找各特约商家交来的消费单据后发现:第一笔消费发生在8日中午1点,共计3000元,第二笔发生在8日下午8点多,共计22000元,第三笔发生在9日上午9点多,共计3000元,第四笔发生于9日傍晚7点多,共计2500元,第五笔发生在10日傍晚7点多,共计3500元。经银行确认以上消费行为是被他人冒充使用。王小姐要求银行赔偿后四笔的损失共计31000元,但银行只同意赔偿第五笔共计3500元。王小姐遂将本市该银行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