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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招待的事由
1、上级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前来视察、调研、检查、指导、接洽工作等;
2、外地有关单位前来访问、参观、联系工作等;
3、乡镇及本县盐业企业前来接洽工作;
4、局、集团城圈外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前来办理公务;
5、会议;
6、本单位人员出差误餐;
7、主要领导决定的其他事由。
二、招待的内容
招待的内容包括用餐、住宿、酒、水果等。
三、招待的标准
餐费标准含菜、酒、饭等发生在用餐时的费用(不含烟)。陪客人员的餐费标准按相应招待对象计算。
1、出差午餐及接待城圈外下属企业人员,安排工作餐,午、晚餐35元/人以内。
2、接待本市及县内有关部门、乡镇及局、集团以外单位领导人员及随行人员,午、晚餐60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午、晚餐50元/人以内。
3、接待省市部门领导、本市以外的部门领导、县级领导及随行人员,早餐10元/人,午、晚餐100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早餐10元/人,午、晚餐80元/人以内。
4、本局人员外出,在无棣境外需就餐或回棣后需就餐,每人每次不超过35元。
5、特殊情况招待标准由主要负责人酌定。
6、未经批准而超出标准的招待费,有招待申报人自负。
7、陪餐人员数一般控制在2-3人,应为接洽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人员,必要时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面,但陪餐人员最多不超过4人。
8、如遇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标准的,要向主要负责人电话请示和批准。
四、招待的管理
1、用餐招待实行对口申报。即哪个处室的业务由哪个处室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申报。申报时首先由申报人到办公室填写派餐单。派餐单各项目必须真实、全面、正确填写,项目不全的不予批准。派餐单填写后,集团内来人工作餐交办公室进行审批,其他对外接待由局、集团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批。签字批准后,由申报人持派餐单到指定地点就餐,并将派餐单交于饭店,结账时附于账单后。结账人员不准在饭店账单上签名。
2、派餐单必须事先取得。如分管招待的审批负责人不在时,须向上一级分管领导申请批准。领导不在内时,要在电话中请示批准,事后补办派餐单。
3、凡工作餐(出差误餐及招待城圈外下属企业人员),中午一律不准饮酒;其他对外招待场合,陪餐人员必须饮酒的,亦须适量,不得因酒误事或损害单位形象。
4、招待用茶、烟由办公室统一购置,招待用烟由申请人随派餐单领取;其他内容的招待由局领导指定人员办理。
五、本制度自二〇一〇年七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