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县狂犬病防治方案_狂犬病的防控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12: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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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南县狂犬病防治方案

狂犬病是一种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对人群危害极为严重,病死率为100%。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各部门密切合作积极落实狂犬病控制措施,有效地控制了狂犬病疫情。但是,近年来,由于存在管理不严,违章私养犬只增加,且犬只免疫率低,群众对预防狂犬病的意识淡薄,医务人员对犬咬伤口的处理不规范等因素,形势极为严峻。为了加强狂犬病防制工作,尽快遏制疫情上升的势头,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216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控制目标

尽力避免疫区扩大,力争全县狂犬病发病数得到有效的控制,以逐年后发病数明显减少。

二、组织领导

(一)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切实加强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狂犬病多发地要成立领导小组,并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狂犬病综合防治工作计划,明确防控目标、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三、部门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保证政令顺畅。

(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三)公安部门:负责县所在地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登记和免疫证的发放;同时做好犬只的检疫和犬间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犬间狂犬病疫情。

(五)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调查和处理,对所有狂犬病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及时分析疫情发生、流行原因,为制定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做好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的供应、犬伤后伤口的处理及免疫等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伤口处理技术、提高狂犬病的救治水平。

(六)工商部门:要负责查处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上州交易的犬只、犬肉等违法经营行为,保证进入州场的犬类食品的安全。对进入州场买卖的犬只、犬制品,若发现是病犬或来源不明的犬制品,一律没收、焚毁,不得上州。

(七)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人用狂犬疫苗及抗血清生产企业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宣传部门:要做好狂犬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工作。

(九)财政部门:要统筹协调,保障防控工作经费的落实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做好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工作。要根据本部门职能抓紧制定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具体实施方案。

四、控制措施

(一)加强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大力宣传狂犬病的严重危害和预防知识,尤其要加强农村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狂犬病高发的县域,每年要组织开展大型宣传教育活动,使狂犬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提高群众主动做好犬只免疫和犬咬伤后主动就诊的自觉性。

医务人员要利用暴露者就医的机会开展狂犬病危害性、伤口处理、免疫注射等方面的宣传,加深人民群众对狂犬病防治知识的理解。同时通过就医暴露者了解是否有其他暴露者,并及时通知其他暴露者就医。

(二)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认真作好疫情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狂犬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一旦发现狂犬病病人,要及时报告疫情。动物防疫机构要加强动物间疫情监测,科学预测预报狂犬病疫情。卫生、公安、畜牧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疾控中心、医疗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到现场开展调查,落实防治措施。

1、病例个案调查:对每一例病人均要进行个案调查,对调查时尚未死亡的病例要进行访视,及时了解病人治疗情况。

2、疫点消毒:病家和病人就诊医院的门诊、病房及被狂犬或病人污染的区域、病人的分泌物和排泄物要严格消毒处理。

3、控制传染源

(1)病人

① 狂犬病病人应立即就近住院隔离治疗。

② 狂犬病病人尸体应立即就近火化,不得转运到其它地点,以免扩大污染区域。

(2)疫点灭犬

① 根据调查线索,确定疫点、伤人犬。由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及时追踪捕杀伤人犬及

可疑犬,犬尸应消毒、焚烧、深埋(距水源50米以上,距离地面1米以下)。

② 对于疫点的犬只捕杀,由政府和公安部门确定的范围进行捕杀。

(三)强化犬只“管、免、灭”措施

1、提高犬只免疫接种率

对曾发生过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间狂犬病疫情地区的犬只,要实行强制免疫。各乡镇、街道、社区要动员并督促犬主按时到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注射狂犬疫苗。动物防疫机构要合理设置动物接种日并向社会公布。动物防疫机构要准确掌握辖区内犬只预防接种情况,定期上门查漏补种,提高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率。城州犬只免疫接种率要达到90%,农村犬只免疫接种率要达到80%以上。

2、规范犬只管理

城区养犬必须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登记并注射狂犬病疫苗,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准养证,报辖居委会备案,并严格实行圈养或拴养。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网吧、商场、州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农村养犬必须经当地居委会批准,并定期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登记,注射狂犬病疫苗,挂动物免疫牌,领取动物免疫证。农村大型商业养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

3、做好疫区犬只的统一捕杀工作

发生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间狂犬病疫情的地区,县政府必须在疫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以动物狂犬病疫情发生地或狂犬病病人受伤地为中心,半径为5公里范围内未按规定实施免疫接种的所有犬只进行彻底捕杀。

(四)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

人用狂犬病疫苗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订购和供应,医疗保健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查非法经营、使用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假、劣疫苗的行为,确保疫苗质量安全有效。

(五)强化培训,规范伤口处理和疫苗使用

卫生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高发病区要开展医护人员狂犬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尤其是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伤口正确处理、狂犬疫苗使用方法、抗狂犬免疫球蛋白应用指征等,确保犬咬伤者得到规范处理,减少狂犬病的发生。

各街道、乡镇要建立健全犬伤者登记、处理和报告制度。

(六)认真做好犬只免疫、犬只捕杀工作人员的预防注射

对参加犬只免疫和捕杀的工作人员要作好防护,对犬伤的患者及时进行伤口处理和救治,及时接种狂犬病疫苗。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对有关部门不落实狂犬病防控措施,造成狂犬病疫情扩散的,要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的领导或当事人要追究责任。要及时地、实事求是地报告疫情,不得迟报、瞒报疫情,对弄虚作假者,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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