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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下的经济犯罪心理研究
摘要:伴随着政府新一届领导班子的上台,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正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与过去GDP高歌猛进、世界各国为之惶恐不同的是,新时期下的经济增幅全面减缓、杠杆率升高,GDP增幅减缓至7.5%左右,餐饮业、酒店业等服务性行业遭到重创,尤其是部分高档餐厅及酒店的全年营业额甚至减少了50%以上。如果读者认为在这样经济放缓、就业不景气的大背景下,人人忙于生计无心犯罪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现在IPO核查过半,从最初的近900多家企业排队申请,到现在抽查、自查过后只剩700多家企业,万福生科造假无疑是供我们研究的典型。此外,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涉嫌贪污、巨额骗贷被捕无疑是一个信号,标志着高学历者运用高超的经济手段骗取资金、拟上市企业与保荐单位串通造假财报骗取上市等经济犯罪已不再是简单的贪污公款、合同诈骗、信用可诈骗等传统经济犯罪所能概括的了。此时,这些新时期下的经济犯罪心理必然成为研究的重点,本文将通过对新旧时期经济犯罪心理的对比、等进行研究。
关键字:新经济犯罪;贪污腐败;金融诈骗;心理分析;预防对策
一、传统经济犯罪心理的主、客观因素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传统经济犯罪更多的集中在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企业高管为辅的犯罪主体上,多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为表现形式的传统经济犯罪。传统经济犯罪心理由客观环境因素和主观心理因素构成。
(一)客观环境因素
1.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引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资金、先进设备、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有“享乐至上”、“金钱万能”等消极的思想意识、文化及生活方式等对我国传统价值观念的渗透和影响,这对走在经济发展前线的官员、企业管理层人员产生了极强的腐蚀力。这是其犯罪心理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2.市场经济带来的利益分配差距逐渐拉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拉开了越来越大的距离。在这种冲击下,国家工作人员心理上的自豪感、优越感发生动摇,渴望拥有同政治地位相适应的经济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心理萌生。
3.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权力滥用
一些西方学者认为:“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和管制,在一定程度上促发了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权力被挂上了商品的标签而成为某些人角逐和竟价的对象。另外,由于执法部门缺乏一定的制度,又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造成国家工作人员权力过大,而市场主体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对其行贿、进行权钱交易在所难免。
(二)主观心理因素
1.抗腐能力弱导致享乐主义人生观,产生犯罪心理
心理学理论认为,人生观是个体心理结构中的最高层次,是个性心理的动力结构。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放松对自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面对五光十色的物质世界,经不住诱惑,于是便萌发出“权钱交易”的犯罪心理,进而大肆贪污受贿、诈骗,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2.社会控制弱化和法律意识淡漠,增强犯罪心理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力、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从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二、新时期下的经济犯罪
新时期下的经济犯罪是指呈现出发案数量猛增、涉案金额巨大、类型更趋多样化并向市场经济的热点部门拓展、犯罪手段隐蔽、狡猾及智能型犯罪突出等局面的经济犯罪,以金融犯罪、巨额标的物的高官犯罪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新时期经济犯罪。
(一)新时期下的经济犯罪特征
1、案件性质更加恶劣,相当一批高官落马
几年来我国查处的省部级官员就多达100多,这在世界范围内,在其他国家、地区基本上是没有的,当然这也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于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涉案数额越来越大,对社会的影响上越来越大。就如河北省的一个贫困县,只有33万人口,只有1个多亿的GDP产值,该县县委书记受贿额超千万,站到当地GDP的十分之一,不仅仅只是绝对数值上,对社会的影响也更大。
2、涉案主体更加复杂
新经济犯罪份子进行腐败不仅仅是个体行为,而是呈现亲属化、团体化犯罪倾向,犯罪分子与亲属、特定关系人、其他官员结成利益共同体进行共同腐败。许宗衡案就是这样一个例子。深圳市市长许宗衡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其家中的亲属全部调到深圳的政府部门,尤其是一些实权部门工作,许宗衡在外也不是亲自出面,而是由其妹夫对外活动。许宗衡同时也将官员分为几个层面,有的是一个战壕的,有的是可以拉拢的,有的是不能深交的,因此许宗衡案牵扯出不少政府官
员和亲属。这些都是涉案主体更加复杂,团体化、亲属化的一个表现。
3、作案更加隐蔽
现代社会讲包装,现在的新经济犯罪分子也颇为精通包装之术。这是作案手段隐蔽在公众表现上的。从作案手法上来讲,也是更加隐蔽,现在的新经济犯罪分子从直线敛财到曲线敛财逐步转变,利用职权帮助特定关系人进入市场,自己不当期兑现利益。北京海淀区区长周良洛案在复杂、隐蔽程度上更具有代表性,别人给他送了100万美元,周良洛不愧是清华毕业的高材生,他要送他钱的人把这个钱投入深证股市,然后通过购买的一些农民工身份证开的账户转移到香港,然后存入外资银行,然后再分批分次一点、一点的转入其妻子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的账户。这个过程是相当复杂,查办起来时相当具有难度。
(二)新时期下的经济犯罪心理研究
1.外部环境
①官员、高管高学历化
2013年5月,招商银行传奇行长马蔚华宣布退休,其接任者田惠宇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公共关系学硕士;同年,工商银行新任行长易会满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政界高官更是高学历者比比皆是。这些高学历官员和高官在面对经济利益、取得收益的手段及思想上都有许多共同点,他们一方面对国家政策高度敏感、非常善于解读政策,从而搭上政策的便车正大光明获取财富,另一方面,多年的高素质教育培养出了他们良好的法律素养,使得他们基本上不会铤而走险实施传统型的经济犯罪,他们往往更多的留心观察市场经济走向和国家政府管制,通过“擦边球”或金融工具等高智商、高科技手段取得利益。
②政府放权、透明度增加
新一届政府推动的政府职能改革,在2013年“两会”后,首先以取消部分审批权力和放权给地方等形式而提速推进。政府主动约束权力和下放权力,不但对中国整体改革意义重大,对提振经济活动意义重大,也关涉中央和地方、中央各部门之间的层层利益纠葛。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可以说也间接地促进了官员变相敛财、间接促进了他们与更高明的“对策”相接触,从而钻新政策的漏洞获取财富。
③上市的巨大利益回报
万福生科造假无疑是企业上市巨大利益回报的体现。公司上市有利于增加股票新公司的市场流畅性、增加公司的市场价值、将来可以经由增发新股筹集资金、公司比较容易筹集新的资金以及新公司可以经由增发新股票兼并其它事业、可以以优惠价认股方式吸引优秀人才为公司服务、通过股市提高公司的声誉等优势,因此,上市的巨大利益回报无疑是新经济犯罪所看重的外部环境之一。
2.内部环境
①吹牛撒谎,以假乱真的虚妄性
虚妄,就是不符合事实,毫无客观根据。有的金融诈骗犯公开扬言:“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不吹成不了气候,小吹发小财,大吹发大财”。冒充身份是诈骗犯的杀手锏。当前,经济诈骗犯冒充身份的规格越来越高。由过去冒充共
产党员、一般干部发展到冒充党、政、军高级干部或是他们的子女;由过去冒充业务员、技术员发展到冒充研究所长、高级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等,由过去冒充一般港客发展到冒充港台巨商、国际商界要人,由过去冒充一般知识分子发展到冒充专家、搏士、出国留学生等。有的甚至连续变换不同身份,吹得神乎其神。
②贪婪图报,谋利求富
贪婪是一切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巨额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具有贪婪心理的人,往往由战战兢兢到心安理得,又由心安理得到肆无忌惮。犯罪所得的快乐情感体验使犯罪分子的贪欲逐渐膨胀,而又由于多次贪污受贿强化了其贪婪的心理定式。
③钻空投机,侥幸自恃
在新旧体制的转轨过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机制的不健全,社会的许多领域和环节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缝隙和漏洞,导致了所谓“灰色经济”行为的大量存在和流行。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为维护国家利益去填补这些漏洞,而是觉得此时正是自己发财的良机。还有不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的性质,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却希望和轻信这种后果不会发生,处于一种侥幸的心理状态。
④劳苦补偿,预设退路
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业高管认为自己为公费心费神、劳苦功高并付诸青春,但正常收入依然无法平衡他们内心对青春、利益的关联性需求,通过“额外灰色收入”予以补偿合情合理、自古使然。这种心理多见于年龄偏大、接近退休的管理者,认为自己是“夕阳西下”了,苦了一辈子也就算了,怎么也应该在有职有权时为儿孙留点遗产,积累点“家业”,于是便铤而走险,多年建立起的思想防线在金钱的诱惑下崩溃了。“五十九岁”现象多是出于这种心理状态。
三、预防新时期经济犯罪的对策
在新时期下,预防新时期经济犯罪不仅要依靠群众的监督职能,积极举报犯罪行为,落实举报制度,而且应制定相应法律打击犯罪,让行政司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做到有法可依、执法严明、违法必究。具体而言,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加大打击力度,强化复合交叉的侦查能力,营造
“严而不怠”的执法机制
打击犯罪最有力的手段就是通过司法部门及时侦破案件,运用各种各样的合法手段进行侦查使犯罪分子受到严厉的打击。如美国学者提出的预防经济犯罪的观点:“从理性选择假设出发,其自然而然得一个结论就是应当尽可能增大经济犯罪的成本,减少经济犯罪的收益,从而从动机上遏制经济犯罪。”因此,针对新经济犯罪呈现集团化趋势且区域跨度大的特点,对于影响恶劣的特大案件要集中各种力量进行专案专办,因此各地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要互相配合积极协助,让心存侥幸者丧失犯罪利基,不敢也不愿意冒险犯罪,才能遏制犯罪。
要加大打击力度,强化复合交叉的侦查能力,提高侦查队伍的办案能力。首先要从公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入手,加强侦查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与经济案件有联系的其他法律法规,达到熟练运用的程度,遇到管辖问题时,应当相互协调,提供强有力的犯罪动机情报,提高侦查队伍的办案水平,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次,对公职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特别是金融、财税以及保险等与经济犯罪有关的专业知识。第三,通过公务员考试招聘一些经济类的专业人才,这样就能更好的提高办案的速度与效率。
(二)加强情报沟通,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构建全
民参与的监督机制
目前民众对新经济犯罪的认识尚浅,不知其具有严重危害性,容易被忽视,应提高公民对新经济犯罪的认识,把新经济犯罪的危害性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微博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如我国学者肖建国认为:“公众参与犯罪预防不仅是需要的,而且是必须的,刑事系统能否成功地对付大量的违法犯罪,在很大程度上领事于公众的参与活动。”因此,对新经济犯罪中团伙型犯罪要择重处罚,并在新闻报道上大力宣传犯罪分子对国家、社会、人民产生的危害以及应受法律制裁的下场,以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鼓励群众利用法律武器积极与新的经济犯罪作斗争,提高公民对新的经济犯罪的警惕性。
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新经济犯罪对于社会产生极大的危害性,并间接的危害到人民的利益,当发现时为时已晚,因此,行政司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注意相衔接,加强情报信息沟通,严厉打击犯罪预备阶段,并将犯罪信息及时、准确传达给社会公众。同时,健全举报制度,保障举报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着重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鼓励群众大胆举报,拓宽案源,达到全面、及时发现经济违法行为,构建全民参与的监督机制。
四、结论
当前,新经济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已超越人们所能承受的程度,预防和遏制新经济犯罪已经迫在眉睫。对此,一方面,我们应结合体制变迁和社会转型的大背景,理性看待新经济犯罪的客观性和社会性,避免出现对新经济形式本身动辄得咎甚至全盘否定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我们则应严肃对待新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体制、制度和执行等层面多管齐下,逐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的法律制度,规范新时期下的商业行为,从而从新时期经济发展这一主体层面不断推进社会管理的进步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