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区骨灰堂建设通知加办法_天津市建设工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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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武清区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骨

灰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武清区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九年四月四日

武清区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

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管理,有效解决私埋乱葬问题,净化美化全区环境,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民政局负责对全区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进行审核批准及业务指导。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规划、国土、建设、林业、水利、交通、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堂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新建公益性墓地禁止占用耕地。

公益性墓地规划建设数量由各乡、镇、街道依据本辖区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确定,原则上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建。公益性骨灰堂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各建设1处,杨村街不建。

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堂建设标准由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条 建立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堂,须由筹建单位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报区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条 申请建立公益性墓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益性墓地的申请;

(二)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意见;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涉及林地的,应出具林业部门意见。

第六条 申请建立公益性骨灰堂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益性骨灰堂的申请;

(二)建立公益性骨灰堂的可行性报告;

(三)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四)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五)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七条 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堂应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并依法进行其他相关登记。第八条 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堂建设所需资金以乡、镇、街道投入为主。区相关部门可依法减免有关费用,区财政可根据不同建设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堂应为具有本乡、镇、街道户籍的村(居)民提供服务。

第十条 火化后的骨灰应及时安葬(置)到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堂。骨灰安葬(置)应按时间顺序进行。禁止建宗族墓和修建预留活人墓,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第十一条 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堂应由专人管理。家属凭火化证明办理骨灰安葬或存放手续。对已安葬或存放的骨灰应建立档案,留存火化证明复印件、家属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私自修建墓地、建设宗族墓、非法买卖转让墓穴或骨灰格位、向不具本辖区户籍村(居)民提供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等行为的,由区民政局依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民政 墓地 骨灰△ 管理 办法 通知

共印(220份)

送:区委办公室,区委各部、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检察院,区法院,各人民团体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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