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校学生暑期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_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09: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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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校学生暑期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作者:杨婴宇

来源:《职业·中旬》2011年第11期

随着公民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学生暑期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凸显。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暑期工的权益保护面临重重困难。学生暑期工的劳动权益屡遭侵犯,这不仅不利于技工学校的教学、管理与发展,更不利于学生健康人格的培养。基于此,通过对佛山市高明区技工学校文秘和模具专业部分学生小范围内的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本文着重从自我意识、法律、心理等层面对技校学生暑期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了解他们的劳动权益保护现状。

一、暑期工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1.学生问卷调查结果及其分析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份,其中08文秘25人,08模具高级工学生5人,来自城镇的18人,农村的12人。有效收回27份。

(1)自我保护意识与法律知识(见表1)。

上述数据表明,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欠缺和法律的知识贫乏是导致暑期工劳动权益屡遭侵犯的重要原因。同时,暑期工大多缺乏与企业签订协议的意向,也不利于他们劳动权益的合法保护。

(2)打暑期工时被侵权状况(见表2)。

暑期工遭受侵权主要集中在“超时工作”“意外伤害”“夜班”“拖欠工资”“语言伤害”等方面,但“受歧视或排挤”“性骚扰”“交押金或证件”也不容小视。当然,从个别访谈中了解到,还存在“为领导干私事”和“被安排去应酬”“同工不同酬”等侵权现象。

(4)学生暑期工维权途径(见表4)。

这一方面的调查情况表明,学生暑期工普遍不敢维权,即使求助也大多选择老师。笔者曾接到一个毕业就业学生的电话,她所在单位的某厂长晚上利用谈工作为由对她实施强奸,她拼死反抗,赤脚跑出宿舍。虽然未遂,但几天时间里,这个女孩一直惊魂未定,不敢上班,甚至不敢出门,直到给笔者打电话时说话的声音还在颤抖。笔者问她为什么不向有关机关上告,有没有告诉父母,她说不敢,害怕人家报复,又怕家人担心。作为老师,笔者在尊重她的意见的同时感到万分无奈。这样的事时有发生,让家长、让老师、让社会都多了一份担忧。

2.导致暑期工劳动权益屡遭侵犯的原因

(1)学生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欠缺是重要因素。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学生暑期工缺乏维权意识的占了66.7%,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它意味着学生暑期工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缺乏应有的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尽管学生在校时学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民法》的相关知识,但相对全面、完整的法律知识来说,教材上简单、浅显的理论不足以让学生对高深、复杂的法律内涵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学生求职时一般只问薪金待遇,往往忽视其他方面的权益。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益遭受侵犯,有的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订协议而拿不出维权依据,往往使暑期工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从而让不法雇主对暑期工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

(2)暑期工法定身份不明确是问题发生的关键。暑期工是指年满16周岁的学生在暑假或寒假期间参加的有偿劳动。他们是一类特殊的劳动群体,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根据劳动部1995年8月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使学生暑期工权益保护处于真空,从根本上否定了暑期工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致使暑期工丧失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依据目前的有关法律,暑期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只能作为雇佣关系由《民法》来调整。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最明显的不同在于:一是在权利保障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能获得更多的特殊保护,如最低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最长工作时间、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殊保护等,而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则无法获得上述特殊保护;二是在遭受损害的法律后果上,劳动关系中的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可以请求工伤赔偿,享受工伤待遇,而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遭受人身损害时只能依据民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求偿,最多使用公平公正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

(3)暑期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有效救济途径缺失是主要原因。劳动权益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规的规定应该享有的各项权益。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有其特殊的救济途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暑期工不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就不能适用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只能通过一般民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来实现维权,其诉求程序的复杂性也往往使得贫寒学子望而却步。另外,现行法规缺乏针对暑期工的相关法律保护条款,使得相关部门在保障暑期工权益时也举步维艰。

二、对暑期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措施

1.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技能

一是学生应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和保护意识。同时,学校应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作为重要的育人目标,尽可能地为校园创造一种学法、知法、懂法、护法、守法的氛围。平时教师要引导学生善于观察、学会理性思考问题,对自身周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进行理智分析和判断,找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和途径,从而在生活与学习实践中提高维权意识。二是在保护技能培训方面,学校可以开设一些与劳动就业有关的课程,开展各类专题讲座,组织案例讲评,让学生在各种学习中掌握维权应对措施,学会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

益。同时,学校可以依据外国的经验,设立相关的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服务或帮助学生寻找正规的打工途径。

2.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介入

政府职能部门应在合法、合理原则下,一方面大力拓展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尽量避免劳动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要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暑期工劳动权益的相关规定,并且切实加大监督问责力度,监督用人单位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对违法行为采取强硬的处罚措施,完善维权机制。

3.暑期工立法保护措施

侵权种类的调查结果显示,按照劳动法规的倾斜保护原则和现实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考虑,可以通过立法保护的主要集中在“超时工作”“拖欠工资”和“意外伤害”等方面。立法层面的对策是真正的治本之策。要解决学生暑期工维权难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保障,充分调动各级各类立法主体对暑期工立法的积极性,针对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应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借鉴国外有关劳动立法的经验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能够保护更广泛的劳动者。

(1)工作时间的立法保护。因为在校学生大多在16~18岁,属于未成年范围,而且暑期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全日制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适用缩短工作时间和其他特殊保护都可以适应暑期工,这样才有利于保障暑期工的身心健康。

(2)工资支付保障的立法。工资支付保障是指劳动者获得全部应得工资及其所得工资支配权的保障。尽管《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对工资支付的保障规则,但现实生活中,拖欠工资甚至不给工资现象在暑期工群体中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暑期工被排除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之外,其权益遭到侵犯时相比其他劳动者少了一条法定的维权途径,另外与学生法律意识和维权技能欠缺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能把暑期工工资保障纳入相关劳动法规,并做适当调整,就能更好地保护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有利于和谐劳动市场的建立和职业教育的发展。暑期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计算,支付周期最好不超过半个月。

(3)意外伤害保护的立法。为了更好地维护暑期工的权益,应当将他们在工作中受意外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暑期工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这一条,暑期工在受到意外伤害时,就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总之,要落实对学生暑期工劳动权益的保护,还需明确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及用人单位的权责,逐步建立和完善暑期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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