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权分割承租公房动迁安置补偿款_公房拆迁承租人补偿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09: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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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权分割承租公房动迁安置补偿款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房拆迁承租人补偿”。

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权分割承租公房动迁安置补偿款?

所谓“承租公房”,也即人们常说的公有住房,一般是指政府或单位按照国家政策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期交付租金的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政府或单位,职工仅享有承租权及居住权。

自1994年起,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开始允许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包括同住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使之成为产权房,承租人和同住人就变成了产权人。

那么,作为跟随父母多年在公房内实际居住,且自小生活在公房内的未成年人,能否在公房购买时成为产权人,或在承租公房发生动拆迁时享有一定的补偿款安置份额?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分割售后公房的司法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是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十八周岁的同住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同住人不是国家这种优惠政策的当然享受者,不被赋予购房资格,当然也就不能确权为售后公房的产权人。”

上海高院同时认为,之所以“让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包括同住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使之成为产权房,成为权利人的一项远远大于买价的私有财产,是基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以来所执行的高积累低消费政策,即工资中不包含住房消费,而是以国家福利的形式将住房无偿分配给职工使用。因此从某种意义而言,公有住房出售,是将工资中不曾包含的住房消费返还给职工,作为未成年的同住人,虽然其在公有住房中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是,这种居住使用权利是基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中,包括为其提供可供正常生活的居住生活空间等。未成年人对父母承租的住房有居住使用权利,正是基于父母的义务,而不是基于其对公有住房的权利,其对公有住房这一财富取得并未付出劳动,所以不能成为当然的权利人。”

基于上海市高院的意见,我们认为: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即便符合同住人的条件,在父母离婚时,或在对公房析产时,或购买公房成为产权房时,均不能主张财产权利。当然,如果该承租公房发生动迁,亦不能主张分割动迁补偿款。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父母,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因为,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参考案例:(来源上海法院网)

家中的房屋由公房购买产权所得,未满18周岁的小萍认为这房屋应有自己的份额,故将母亲陈女士和继父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给付卖房得款中的30万元。由于未成年同住人不是购买公有住房这种优惠政策享有人,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小萍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母亲陈女士与张先生1996年再婚后,小萍便成了张先生的继女。1995年10月,张先生原居住之延安西路的二层东后厢房屋适遇动迁,被安置于徐汇区一小区的202室,房屋面积82.21平米,房屋性质为公房,承租人登记为张先生,同住人为小萍及其陈女士。1999年,张先生和陈女士夫妇将公房产权买下,并将权利登记于夫妇两名下。2007年6月,将该房屋出售,房价为70.3万元。后来,张先生和陈女士又用卖房款中43万元购买闵行区莘朱路上的一套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妇两人名下。由于小萍认为自己对房屋应有一定份额,而继父张先生又不同意,因此,她将母亲和继父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房屋补偿款30万元。

继父张先生不同意诉请。称卖房的70万元已经用来购买其他房屋了,且小萍对原房屋没有份额,是自己单位分的房子。然母亲却坚决同意诉讼请求。称动迁的时候是凭结婚证书分配的,小孩是有份额的。

闵行法院认为,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是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未成年同住的不是这种优惠政策享有人。为此,小萍以此要求其给付卖房款之诉讼请求,实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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