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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运管所运政执法责任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运政执法制度,规范运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根据省运管局关于建立运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运政执法是指郸城县运管所及其运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运政执法、执法监督、运政稽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运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运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运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运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六条运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提拨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郸城县道路运政全体执法人员。
第八条成立郸城县运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运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股,具体负责运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运管所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运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所长为运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运政执法工作向所长负主管责任。
第十条各承担运政执法职责的股室站的正职是本科室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领导负责。第十一条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股室站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 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办的,共同承办人为共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批准人为批准责任人。
第十三条运管所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人大《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
定》等法规、规章,对本辖区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监管。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营业性货运输站(场)、机动车辆维修、道路运输服务业(含物流业)、搬运装卸业、机动车驾驶学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受理;
(四)组织实施本县辖区运政稽查工作;
(五)负责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宣传;
(六)负责运政执法人员培训及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运政执法程序是在进行运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实施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 通部《交通行政处罚规定》所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运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运管所运政执法可实施如下种类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第十七条运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执法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运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运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公开,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工作人员的依据
第十九条运政执法人员发生错案或过错,依照市运管处制定的《运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运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运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各股室站及其运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情况和贯彻落实运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各股室站及其运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自己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
第二十三条运管所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股室站及其运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运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受检查监督的股室站和运政执法人员应当
接受检查监督意见,不得拒绝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责任制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二十六条各股室站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股室站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执法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执法前必须参加相应法律培训,取得相关执法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运管所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交通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制度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郸城县运管所
二0一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