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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预测与对策
近年来,天津滨海新区迎来了快速、高效发展的契机,与此同时经过调研与分析,我们理智地预期,在经济发展创新的过程中,经济犯罪会在一定时期内成为新区犯罪的主要类型,并表现出一定的特性。正确预测可能出现的现象,前瞻性地制定对策,妥善审理经济类犯罪案件,为滨海新区的高速、健康发展及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保驾护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滨海新区经济类犯罪的特点预测
这里所说的经济类犯罪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而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直接侵害经济肌体,危害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犯罪类型的总称,主要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这些犯罪发生在经济运行中,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又与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相联系,表现出不同的特点。通过深入部分企业调研,我们认为,在滨海新区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在先行先试的过程中,经济类犯罪可能表现出如下特征:
1、经济类犯罪的数量会增多。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滨海新区的经济将呈现繁荣发展的局面,经济建设是该区域的主题。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国外资本、国有资本、私人资本将大量涌入,各类经济实体将迅速增长,在经营中的一些不合法的行为也会随之而来,投机行为可能增加;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些不法企业可能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滨海新区的经济是外向型经济,部分企业可能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牟利;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掌握大量的国家资金,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可能会引发贪污贿赂类犯罪。有理由推测,滨海新区的经济类犯罪在一定的时期内有增加的趋势。
2、新类型犯罪有可能会不断出现。中央给与天津最大的优惠政策就是“先行先试”,即可以突破陈规,创造新鲜事物,使滨海新区的经济更有活力,但这在客观上有可能带来新的经济类犯罪手段与类型的出现。例如,在金融改革方面,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会产生新的金融工具、融资手段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会出现新的类型;在天津港东疆港保税港区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的同时,新的走私犯罪手段有可能出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的创新有可能滞后。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尝试中,一些工作人员也会利用改革中出现的“灰色地带”进行新形式的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我们无法预测究竟会出现怎样的具体方
式,但必须意识到,新的犯罪手段的出现在所难免,更不容回避。
3、单位犯罪有可能增加。与浙江、福建等地经济发展的模式不同,天津滨海新区汇集了大量的国有企业,他们将在新区的发展中起到主导作用。在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市场竞争机制还不十分完善的时期,许多私营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往往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争夺项目、抢占市场,而国有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也有可能在市场的挤压下采取一些不恰当的做法,争取市场份额。这种无序竞争中产生的经济类犯罪,往往不是某个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施行的个体行为,而是一个单位为了单位利益实行的单位犯罪行为。随着对国有企业监管力度的加大和对私营、外资企业管理的深入,这种单位犯罪行为将会更多地被清理出来,这是建立有序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的必然过程。
4、“能人”犯罪现象较多。所谓“能人”是指那些对企业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他们可能是某一领域的专门性人才,也可能是具有某项专项技能的人,他们的能力与成就是为社会和公众所认可的。滨海新区的大发展必然会吸引众多人才,他们是新区发展的中坚力量。这些人在其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后,可能会被提升到较高的职位,而不再单纯地接触其专长领域,如果相应的教育和自身修养跟不上就可能出现经济类犯罪。例如,因贪污罪被查办的一位干部,在盐碱地绿化方面可以算是专家,用他发明的方法,解决了历来盐碱地植树无法成活的难题,为滨海新区的绿化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当他被提拔到领导岗位后,面对巨大的金钱诱惑丧失了理智,触犯了刑律。很多人都觉得他非常可惜,也给我们提供了前车之鉴。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办理经济类犯罪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正确处理好滨海新区的经济类犯罪,追求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检察机关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服务的有效手段之一。针对经济类犯罪可能出现的新特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办理案件新的方式、方法,是我们迫在眉睫的任务。针对以上预测的特点,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自己的工作:
1、提高办案效率,适应新区发展的高速度。滨海新区的经济运转是高速度的,商机稍纵即逝,发生在经济运行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处理,或处于边缘地带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认定,将会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检察机关对一个人立案侦查,有可能影响一个项目的进展,影响上市企业的股市价格,甚至有可能影响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特别是久拖不决的案件,办案过程中的不确定状态,有可能比最终处理一个人的影响要大。因此,加快对滨海新区经济类犯罪的办案效率,对构成犯罪的坚决打击,不构成犯罪的及时撤案,特别是对新区出现的介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问题,要及时通过合法程序作出确认,以便企业在今后的行为中有所借鉴。
2、注重对犯罪动机的把握,实行区别对待。犯罪动机不同于犯罪故意,它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是犯罪情节之一,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发生在经济运行中的经济类犯罪,有些是行为人贪图个人利益恶意而为,但也有一部分人是对法律缺乏认知,只是出于谋求企业发展和对某些市场潜规则的无奈而行之。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不能单纯的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只要不办错案就行,而是要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进行深入分析,实行区别对待。这绝不是主观归罪或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违背,因为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反映了其主观恶性的深浅,因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有所不同,犯罪个体预防实现的可能性也不一样,区别对待更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3、合理适用强制措施。经济类犯罪行为人大多以获得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大多以犯罪数额作为直接的衡量标准之一,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其个人素质也与暴力型犯罪嫌疑人有较大区别,实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时并不是最佳选择。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在办理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应当尽量减少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把经济类犯罪嫌疑人与暴力性犯罪嫌疑人分隔开,更多地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但是,针对经济类犯罪行为大多给被害企业或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在适用取保候审强措施的时候,可以适当地提高经济类犯罪交纳保证金的数量,或者按犯罪数额或非法所得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证金,这是恢复性刑罚理念在经济类犯罪中的体现。
4、尝试刑事程序暂停制度。这里所说的刑事程序暂停,不同于学术界所讨论的暂缓起诉制度。它是指由于行为人在某一正在进行的重大项目中具有其他人在短时期内无法替代的作用,一旦其被迫从项目上离开,将对企业、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司法机关在查清事实,确认犯罪的基础上,在提起公诉、法庭审判、刑罚执行等环节上将刑事程序暂停下来,待暂停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原程序的制度。例如在某一项目的谈判中起决定性作用,一时无法移交的;在某项工程中具有特殊技能,短时期内无法找到别人来代替的;或掌握关键技术,他人一时无法掌握的等,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保证,在一定的时期内暂停刑事程序,待企业妥善处理后,再恢复原程序。这样既能保护经济,又不失法律的严肃性,可达到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
5、把对企业、对社会的贡献纳入量刑的酌定情节。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情节主要是与犯罪行为本身直接相关的因素,而没有将行为人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所表现出来的一些情节纳入刑法视线。在实践中,一些对企业、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只因一念之差犯了罪,受到的处罚与那些工作上平庸、一味敛财的人相同,这不能体现出区别对待的政策,在群众中的反响与效果也并不十分理想。因此,应将个人在工作、社会上的一贯表现作为量刑情节之一,特别是那些对企业、社会作
出的突出贡献,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要针对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应滨海新区高速发展的节奏,以经济类犯罪为重点,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的能力与水平,为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