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水产畜牧局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
苏州市吴中区水产畜牧局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
(试行)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三条领导小组对违反办事公开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违反办事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上级关于办事公开的决定和要求;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义务,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期限,提供和公开事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事务公开信息的;
(三)提供或公开的事务信息内容严重失实,搞虚假公开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事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事务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违反办事公开的公开方式、程序等规定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或故意泄露尚未公开的事务信息的;
(九)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不受理、不答复群众举报和投诉,对有关人员包庇、纵容,不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办事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责任区分
(一)未经审核人签字批准而作出的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人签字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的,审核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的,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七条需要作出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由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实行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基层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纠正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和责任追究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视责任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上报局办公室。
第九条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基层单位或个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服,可按有关规定向局办公室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