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人口管理_暂住人口管理系统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07: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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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拟在院内暂住10日以上的非潍坊市区户口的经商、务工人员,应在来院3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育龄人员还应携带原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属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暂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经商、务工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还应当申领暂住证,并凭暂住证到福利院安全办办理《临时出入证》或出入卡。在离开院内暂住地时,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我院发放的证件。

第二十五条 在院内接纳、留宿和聘用暂住人员的科室和个人,应对相关暂住人员在院内的安全管理负责,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六条 院内暂住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福利院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福利院有关部门的管理。对因违法、违纪被解聘、辞退、开除的人员,一般不得重新录用;被勒令离院的人员,必须迁出福利院。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无关人员滞住院内。第二十七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福利院房屋出租给无暂住证、身份证的外来人员居住或经营。

第二十八条 院内各服务楼、职工宿舍和住户不得容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住宿。第二十九条 院内举办各类培训班和学习班,必须经福利院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第三十条 各类培训班和学习班应指定专人负责学员的管理,及时反映和解决学员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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