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公开的法律分析_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07: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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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政预算公开的法律分析

(2010级法学二班 张爱萍 学号:41006091)

摘要:随着每年两会的结束,政府各部门财政预算的公布也进入了日程,财政预算的公开早已经不是一个崭新的话题。本文通过对2012年国家信访局财政预算公布所存在的问题探讨财政预算公开的合法律性分析,财政预算关系着国计民生,它的公开将是我们公民权益更好地实现的保障,也将完善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国家财政预算 合法律性 预算公开

一、案例简介

2012年中央财政预算公布已接近尾声,截至4月26日,已经有91个部门公布部门预算。公布的部门中,教育部的预算总额依然最高,达到了1856.7亿元。而从公开的细项来看,国家信访局今年由财政拨款提供的购房补贴可谓激增,同比竟增长了10倍有余。国家信访局24日发布的《2012年部门预算公开信息及说明》显示,2011年该部门由财政拨款提供的购房补贴执行额为33万元,2012年的预算额则达到了380万元,同比增长了1051.52%。

从此次部门预算公开情况来看,大部分部门都会说明各主要项目预算开支增长或者减少的原因,但国家信访局却并未对此项开支突然增长10余倍进行说明。

二、法律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此次国家预算公开我国中央政府各部门已经有了很大改观,如果单从各部门公开的信息来看,各部门公开了财政预算的主要各项预算支出,以及预算的增加减少及其原因,已经是比较详尽,只有国家信访局未对其购房补贴增长作出明确说明。众多周知宪法赋予了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预算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人民及其代表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在不能获得预算信息或者得到的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公民无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人大也不可能有效行使预算审批和监督的权力,履行其职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是需要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必须向公众彻底开放。

抛开购房补贴的合法性不谈,只考虑其对财政预算公开来说,其公开方式与公开内容是否有违国家法律?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行使编制和执行国家预算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批准国家预算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国家预算执行的职权。由此可见人民通过人大行使审批和监督国家预算的权力,因此财政预算公开并不缺乏宪法依据。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

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职责、审查方法和程序。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预算公开没有做出规定,但预算法明确了人大、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在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决算审查中的职责、作用和操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后,《条例》对预算公开提出了原则要求。例如第十条第四项,其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是需要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必须向公众彻底开放

此后为规范地方财政预算公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多个文件,明确地方财政预算公开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基本要求。

四、大前提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政府制定的条例,对于今年四月份公布的政府财政预算,我们对其 应符合的法律进行探寻,也就是说说是其合法律性的大前提的构建。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大行使权力,而监督和审批政府财政预算是人大的职责范围,财政预算的公开是监督和审批的必要前提,因此,从宪法赋予我们权力的角度来看,财政运算公开是必要也是必须的。

其次,现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都对全国人大行使审批监督权力以及政府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做了相关规定,这也是对宪法的一个呼应,可见财政预算公开的必要性。

最后,从最近几年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以及财政部颁布的关于财政预算公开的指导意见,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政府财政预算公开的法律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第四项:“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综上所述,政府财政预算的公开有法可依,我们也要有法必依。

五、案例思考(涵摄)

从宪法角度,本次财政部公开的购房补贴虽尽到了公开义务,但却没有详尽的给出预算激增的原因,既然宪法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监督财政预算时就有权要求得到详细的说明,国家信访局未对住房补贴激增10倍作出说明,显然有悖宪法赋予人民权力的本意,没能做到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从预算法角度,中央政府预算经过全国人大审批,而国家信访局在“两会”结束不久公布的财政预算显然存在瑕疵,对于如此瑕疵全国人大并没有提出异议,这也是让人不解的地方。显然,经过全国人大审批的预算具有程序上的合法律性,但是是否具有实质上的合法律性还有待讨论。

最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财政部发布的指导意见来看,《条例》明确要求政府财政预算要公开,而财政部颁布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了财政预算公开的具体要求和指导思想(具体法律依据见上文)。国家信访局显然没有尽职尽责的公布财政预算信息,从小了说是违反法律法规,大了说就是影响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与发展。

六、结语

国家财政预算是政府代表人民利益所作出的财政支出决定,国家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关

系着国计民生,关系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完善,从此次国家信访局公布的存在“瑕疵”的预算来看,我国的政府财政预算公开制度还有待完善。不仅是中央政府,还有各级地方政府,都应该为预算的公开透明作出努力,而作为一名中国公民的我们,更要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建议权,促进国家法制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访问时间:2012-05-27.。

2、《政府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苗理想,访问时间:2012-05-27。

3、《国家信访局购房补贴预算激增10倍 未说明理由》,网易财经,访问时间:2012-05-27。

4、《中国预算的法律性分析》,邓淑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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