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设立、变更、解散需报送资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典当行业设立、变更、解散需报送资料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调控指标以内拟设立典当行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商务部);
2、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汇总表及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加盖公章);
3、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4、典当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制度等;
5、出资协议和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
6、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级商务部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7、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8、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9、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10、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11、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3、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14、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1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一式二份,提供原件。
二、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调控指标以内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商务部);
2、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加盖公章);
3、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4、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将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帐户监控;
6、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8、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一式二份,提供原件。
三、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州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
1、典当行分立、合并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典当行所在地市商务部门签署的文件;
(2)申请报告;
(3)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4)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5)典当行分立或合并协议;
(6)股东转让股份协议;
(7)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的验资账户内);
(8)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9)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10)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11)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12)填报《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典当行变更法人股东信息表》及《典当行变更个人股东信息表》;
(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一式二份,提供原件。
2、典当行跨市州迁移住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典当行所在地市商务部门签署的文件;
(2)申请迁出事由报告;
(3)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4)跨市、州迁移住所的典当行必须持有迁出、迁入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正式意见;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6)填报《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及《湖南省典当行变更事项审核表》;
(7)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一式二份,提供原件。
3、典当行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典当行所在地市商务部门签署的文件;
(2)申请报告;
(3)股份转让协议;
(4)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5)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6)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的验资账户内);
(7)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8)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9)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10)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1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12)涉及国有股份转让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同意转让的承诺函;
(13)填报《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典当行变更法人股东信息表》、《典当行变更个人股东信息表》及《湖南省典当行变更事项审核表》;
(1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一式二份,提供原件。
四、典当行变更、解散需提供的资料
(一)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2、申请报告;
3、股东会决议;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6、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典当行的机构名称、住所、邮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填报《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及《湖南省典当行变更事项审核表》;
9、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商务部换新证);
10、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提供原件一份。
(二)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2、申请报告;
3、股东会决议;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5、原法定代表人辞职报告(说明原因),若有其他事故,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和依据材料;
6、原法定代表人有股权的转让事项,需要转让方与受让方互相签署的转让协议;
7、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证明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8、典当行的机构名称、住所、邮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9、填报《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及《湖南省典当行变更事项审核表》;
10、《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商务部换新证)
11、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提供原件一份。
(三)在本市州范围内变更住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2、申请报告;
3、股东会决议;
4、典当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7、典当行的机构名称、住所、邮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填报《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及《湖南省典当行变更事项审核表》;
9、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商务部换新证)
10、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提供原件一份。
(四)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2、申请报告;
3、股东会决议;
4、典当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6、股东增加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结构的协议;
7、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的验资账户内);
8、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9、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10、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11、新进入典当行的个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12、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证明原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13、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14、涉及国有股份转让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同意转让的承诺函;
15、填报《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典当行变更法人股东信息表》、《典当行变更个人股东信息表》及《湖南省典当行变更事项审核表》;
16、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商务部换新证)
17、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提供原件一份。
(五)典当行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2、转让股份的申请报告;
3、股东会决议;
4、典当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协议书;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7、开业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业务发展比较稳定、盈利水平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转让股份;
8、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的验资账户内);
9、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10、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11、新进入典当行的个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提供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资金应当保存在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的验资账户内)。
12、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13、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出具个人股东简历证明原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14、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15、涉及国有股份转让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同意转让的承诺函;
16、填报《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典当行变更法人股东信息表》、《典当行变更个人股东信息表》及《湖南省典当行变更事项审核表》;
17、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提供原件一份。
(六)典当行解散,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典当行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事由解散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2、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3、解散事由报告(说明原因);
4、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5、典当行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承诺书;
6、经省商务厅批准后,当地商务监管部门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7、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商务厅确认由省商务厅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5日内通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应在5日内通知市州公安局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行应依法向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
8、填报《典当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登记表》;
8、省商务厅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提供原件一份。